干货 | 初级经济法第四章——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及其扣除
1、征税范围
1)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提示】单位和个人都需缴纳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1、征税范围
1)零售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提示1】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提示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2)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①商业零售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包括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
【提示】不是所有的金银首饰都在零售环节征税,如镀金、包金首饰等
②视同零售业的情形
a.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和清洗。
b.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c.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以上情形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遵循基本的“从价定率”的计算方法,注意计税依据的几点特殊规定
1)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注意】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单位,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4)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征税范围的规定
1)从价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生产销售正常征收)。
2)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3)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4)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复合计征
公式:(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1、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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