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非转让背书
201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非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的情况
委任背书又称委托取款背书。它是持票人委托他人(被背书人)代为领取票款而为的背书。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委任背书,并规定委任取款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例题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B.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C.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BCD会计初级职称考试8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保证。根据规定,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背书。根据规定,背书是指,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行为;即导致“票据权利”转移。而“票据质押”是一种担保行为,票据权利不一定转移;“委托收款”是持票人授予受托人代理权,让其代为收取票据款项,票据权利人还是“持票人本身”,所以并没有导致“票据权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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