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三、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借记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能透支。
1.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2.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3.其他分类——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二、银行卡账户的使用
1.银行卡申领开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2.银行卡注销账户。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挂失。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三、银行卡交易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规定金额。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 元人民币。
3.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 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四、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一)银行卡计息
1.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2.计收利息。
(1)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 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即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二)银行卡收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2.持卡人在他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应向发卡行按规定标准缴纳手续费。
(1)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
(2)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 元加取款金额的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