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八、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熟悉以下法律责任
(一)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l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
(三)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属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l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1)至(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l000元罚款;
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1)至(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