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负责人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日前,国务院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令第489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与《暂行条例》相比,《条例》的适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商品期货交易。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顺利推进,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经挂牌成立,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即将陆续推出。考虑到要为将来推出期权交易品种预留空间,《条例》适用范围扩大为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其中,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也已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条例》删除了《暂行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并适应金融期货交易结算的特点,增加了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
《条例》所规范的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场外交易的非标准化期权合约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问:《条例》对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是如何考虑的?
答:《条例》明确,由证监会对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求证监会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在品种上市方面,证监会批准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前,要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境外期货交易监管方面,将由证监会会同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方面,如违法行为的处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证监会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如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证监会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问:在对期货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方面,《条例》增加了哪些措施?
答: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期货公司的监管,《条例》规定,对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的期货公司,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等。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可以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对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期货公司,证监会可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措施;经批准,还可提请有关部门阻止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等。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对于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期货公司交易和结算软件的供应商等市场参与者的具体监管要求。
问:《条例》对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作了哪些调整?
答:《暂行条例》对国有企业入市的限制性规定具体到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总量。考虑到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经进行了重大改革,《条例》将有关规定调整为“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问:为什么要专门对变相期货交易作出规定?
答:《暂行条例》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但由于没有明确认定标准,执法部门在实践中难以及时有效地对变相期货进行清理和整顿。为此,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条例》从期货交易最核心的特征出发,针对变相期货的主要隐患,规定了具体认定标准,即“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条例》施行前已采用期货交易机制而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按《条例》规定,在商务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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