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AOSSG)共商国际准则
会议的基本情况
本次会议是在二十国集团(G20)倡议制定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并积极推动各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面临重大变革的背景下召开的,意义十分重大。正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戴维?泰迪爵士在会议主旨发言中所说,本次会议的召开再次表明全球经济的重心正在转向亚洲,亚洲、大洋洲地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已拥有越来越多的话语权,正在成为除美、欧之外国际会计界的第三极力量,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和国际准则趋同影响深远。会议期间,代表们就以下议题进行了讨论,为AOSSG下一步在国际会计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于AOSSG章程的修改。会议达成以下决议:一是对于新成员的准入,需经2/3以上出席年度会议并表决的成员同意;对于以观察员身份参加AOSSG会议的申请,需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二是为协助主席国和副主席国更好地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成立主席顾问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具体由主席国和副主席国指定。
关于AOSSG主席国和副主席国选举。日本是上届AOSSG会议选举产生的副主席国,按照章程规定,本次会议自动当选为主席国。经全体参会成员投票选举,澳大利亚当选为副主席国,并将负责筹办下次AOSSG年度会议。
关于AOSSG网站建设。会议讨论了是否需要建立AOSSG官方网站问题,会议一致同意建立网站,确定网址为,以便于AOSSG成员之间、工作组之间以及亚大地区会计准则利益相关方之间就会计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
本次AOSSG全体会议最后通过了联合公报,对金融工具、保险合同、公允价值计量等9个重大项目的讨论情况和初步结论进行了总结,指出亚洲、大洋洲地区形成基本协调一致的观点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至关重要,这将有助于提升亚大地区的国际影响力。
重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的讨论
本次会议主要就后金融危机时代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重大改革项目进行了研讨,具体包括金融工具、保险合同等9个准则项目。我国参与了所有9个项目组的技术研究工作,并担任了公允价值计量和排放权交易机制2个项目的牵头国和保险合同、收入确认、合并财务报表等3个项目的联合牵头国,是亚大地区牵头和参与项目最多的国家,凸显了我国在准则技术研究方面的重大影响力和领先地位。
一、关于金融工具项目该项目工作组由澳大利亚牵头,中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中国香港等为工作组成员。澳大利亚作为该项目牵头国,在先后征求工作组及全体AOSSG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向大会汇报了AOSSG意见,具体包括:一是关于预期损失模型。
AOSSG成员认为该模型与摊余成本计量属性存在不一致且缺少概念基础,减值的计提没有以交易或事项的实际发生为依据,而是建立在预期的基础之上,而且模糊了资产计量和收入确认的边界。该方法过于复杂,在实务中无法操作。建议对原有的已发生损失模型进行适当修正,而不是采用全新的预期损失模型。
二是关于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负债。大部分AOSSG成员支持现有提议,但是,也有少数AOSSG成员认为其他综合收益不存在概念基础,并强烈建议首先完成财务报告列报项目,以根本解决综合收益列报问题。
刘玉廷司长代表中方在会上明确表示支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将金融资产分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两类的改革方向,反对采用全面公允价值法。但是不同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出的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在相关权益投资处置时不允许转入当期损益,以及金融资产减值采用预期损失模型的做法。
刘玉廷司长的发言得到了与会代表的共鸣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认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表示将加紧概念框架项目的研究和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
二、关于保险合同项目该项目工作组的牵头国为韩国,联合牵头国为中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马来西亚、尼泊尔、泰国等为工作组成员。韩国向大会汇报了工作组成员的意见,具体包括:工作组成员针对双边际法和单边际法模型的观点不一,工作组认为风险调整的定义与计量目标不一致,风险调整的计量过于主观,关于剩余边际或综合边际是否计提利息,工作组成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于折现率的选择,多数成员同意考虑流动性影响,同时希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供更详尽的指南。多数工作组成员认为增量保单取得成本应包括在保险合同负债的初始计量中,工作组成员一致认为非增量保单取得成本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对于保险合同的列报,多数成员不同意概要性边际法,而是倾向于保费法(传统法)。
中方在发言中介绍了我国于2009年12月印发新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规定并明确保险混合合同的分拆标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方法和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原则的相关情况。针对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议题,中方表达了以下观点:一是关于风险调整和剩余边际的计量单元,建议给保险公司提供两种选择,既允许在单项合同基础上计量,也允许在组合水平上计量。二是不赞成剩余边际或综合边际计提利息。三是关于短期保险合同采用保费分配方法的条件,建议引入非寿险合同概念,替代“保险期间接近或短于一年”。四是关于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金融工具的适用准则,应当首先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五是关于保险合同的列报,不赞成采用概要性边际列示方法。六是关于过渡性规定,应当给保险公司两种选择,既允许采用征求意见稿建议的过渡性规定,也允许进行追溯调整。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于保险合同工作组以及中方的意见高度重视,表示将在会后作进一步认真分析研究,并愿意到中国更具体地听取有关意见。
三、关于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工作组是AOSSG成立之初即成立的少数几个工作组之一,该工作组由中国作为牵头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香港为工作组成员。刘玉廷司长主持了该项目的讨论,中方代表工作组向全体AOSSG成员介绍了工作组成员意见,具体包括:一是建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重新审视现行准则中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各项目的会计计量单元规定,因为选择不同的会计计量单元将对公允价值的结果产生较大影响。
二是建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进一步明确在公允价值计量中如果区分由于大宗交易因素引起的折扣与其它折溢价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是建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明确以净头寸计量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时列报的具体方法,即如何将净头寸计量取得的公允价值结果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之间分配,并在报表中列报。
四是建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取消不确定性分析披露的相关要求,因为要求进行此类披露并不能提供有用信息,甚至会因信息冗余而误导报表使用者,而且这种披露不具有可操作性。
工作组特别表达了对公允价值计量可操作性问题的担忧,强烈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切实考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市场体系相对不完善、市场发育程度相对较低、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实际情况,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更多指南。
会议代表对工作组特别是中国作为牵头国所作出的努力工作表示充分肯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表示,将会认真研究工作组意见,尤其是中方所提出的意见,为公允价值准则的制定和有效实施提供更充分的指南。
四、关于收入确认项目该项目工作组的牵头国为日本,联合牵头国为新加坡,中国、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中国澳门、中国香港、马来西亚和新西兰是工作组成员。会议代表主要就以下四个问题进行了讨论:一是关于合同中履约义务的识别和分解,工作组一些成员认为,在应用“单独性”这一概念时只应考虑企业自身的商务经验,而另一些成员则指出,对“单独性”的判断在实务中,尤其是在高度客户化服务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操作困难。
二是关于控制权的转移,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工作组成员认为,对于长期合同或服务合同而言,由于难以应用控制权持续转移原则,将导致收入只有在长期合同结束时某一时点才能予以确认,造成企业年度间收入水平波动扩大,难以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三是关于客户的信用风险,不少成员认为客户的信用风险应确认为应收账款的减值,而不是作为收入金额的调整。对于理事会提出的、在存在不确定因素情况下收入确认的金额应当是根据预计发生的不同结果、发生概率和折现率计算的预期能够收到对价金额的期望值,中方认为,这将导致收入确认的主观性过大。
四是关于交易价格的分配,工作组一些成员认为分配交易价格的方式过于单一,不能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一些成员还对将合同折扣分配至所有履约义务表示了担忧。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疑问逐一作了解释,并表示将重视这些意见,在下一步的理事会讨论过程中予以考虑。
五、关于财务报表列报项目AOSSG在第一次会议后即成立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工作组,工作组由韩国作为牵头国,中国为联合牵头国,成员包括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日本、中国澳门、马来西亚和新西兰。
韩国首先介绍了工作组成员对于部分技术问题的意见:一是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出的在业务活动中区分经营类别和投资类别,工作组认为目前的定义过于原则,需要运用大量的主观判断,实务中很多活动都无法反映在这两种分类中,而且大多数筹资活动不能独立于经营活动。二是对于经营筹资子类别,工作组认为这一子类别过于复杂,与其他类别不一致,建议予以删除。三是对于采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问题,工作组认为目前不少国家或地区的报表使用者已经习惯于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建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权衡采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成本和效益。
四是对于将收入调整为现金流量金额问题,工作组认为可以将该内容作为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信息。五是对于多类别交易问题,工作组认为目前的建议不符合一致性原则,应当将多类别交易进行进一步分解。
六是对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问题,工作组认为不应当禁止将现金等价物划分为经营类别。
刘玉廷司长代表中方作了发言,指出中国支持在现行利润表中引入其他综合收益概念以及采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改革举措,但不同意按照业务类别对现行财务报表内部结构和列报项目进行根本性变革,原因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利润表和财务状况表中划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的类别非常困难,不具可操作性;第二,现有的财务报表列报结构和项目在实务中应用良好,对现行列报的编制作大幅度调整没有必要,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第三,在中国,对财务报表结构作如此重大的改变涉及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企业信息系统的改造,实施上存在困难。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悉心听取了与会代表的意见,表示鉴于各方对该项目的意见较多,该项目的进程已经推迟,将在认真研究各方意见之后,慎重决策该项目下一步进程。
六、关于租赁项目该工作组的牵头国为新加坡,联合牵头国为印度尼西亚,工作组成员包括澳大利亚、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日本、韩国、中国澳门、马来西亚、尼泊尔、新西兰、巴基斯坦、斯里兰卡、泰国、乌兹别克斯坦。牵头国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向大会介绍了工作组成员针对6个主要技术问题的意见,具体包括:一是关于出租人会计处理模式。工作组多数成员倾向于采用单一模式,但对采用终止确认法或是履约义务法存在分歧。中方赞成采用单一模式,并倾向于终止确认法。
二是关于实质为购买或销售的合同。工作组成员认为“实质为购买或销售的合同”的判断标准较模糊,既强调“控制”又强调“风险与报酬转移”,与收入、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判断标准不统一。
三是关于购买选择权。多数工作组成员支持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中方认为,只有在承租人或出租人购买选择权被行使时才应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四是关于通过租赁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多数工作组成员不赞成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租赁,出租人采用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七、关于合并财务报表项目AOSSG第一次会议后成立了合并财务报表工作组并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新加坡是该工作组的牵头国,中国是联合牵头国,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和中国香港是工作组成员。牵头国新加坡和中国报告了工作组意见,具体包括:一是关于结构化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模型,工作组大多数成员认为,控制原则应统一适用于结构化主体和非结构化主体(即存在表决权的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所规定的“风险报酬”方法和“自动导航”原则应被包含在关于控制标准的指引中。
二是关于控股股东法,工作组大多数成员认为,对控制的判断应当主要基于报告主体与另一主体的关系,当且仅当有证据表明控制在当前是有效的,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会失去时,才应当予以合并。中方表示,控制标准除了应考虑表决权比例、实质性控制等因素外,还应考虑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股东的特定资质等因素。
三是关于投资性主体(如投资公司)合并范围的有限豁免,工作组多数成员支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这一决定,中方表示,投资性主体应否纳入合并范围关键是看是否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不应对投资性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豁免。
四是关于与结构化主体相关的披露要求,工作组成员认为对非结构化主体和结构化主体规定不同的披露要求可能与建立单一控制模型的目标不一致,没有对结构化主体给出明确的定义可能会导致实际应用的不一致,而且要获得未予合并的结构化主体的会计信息是比较困难的。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与会成员讨论的有关问题予以了回应,指出因为风险报酬是判断是否具有控制的标准之一,即使是持股比例低于50%的股东也可能存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究竟控制是一种权利还是能力还需进一步研究。
八、关于排放权交易计划项目AOSSG在第一次会议后成立了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称“排放权”)工作组着手相关研究工作。中国是该项目的牵头国,日本是联合牵头国,韩国是工作组成员国。我国作为牵头国由刘玉廷司长主持了该项目的讨论。
一是关于排放权准则的范围,建议将清洁发展机制有关会计问题纳入排放权准则项目范围。
二是关于企业获得的排放配额是否应确认为资产,大多数亚洲-大洋洲国家或地区认为应当确认为资产(下称“排放权资产”),只有极个别国家或地区认为应当允许将排放配额作为表外业务处理。
三是关于排放配额应当确认为何种资产,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认为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极个别国家或者地区认为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或者对于持有准备出售的排放配额应当确认为存货。
四是关于排放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问题,亚洲、大洋洲国家或地区分歧较大。中方认为,初始计量上产生的分歧主要源自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与政府援助的披露》对两种计量属性的可选择性,中方为此建议应当抓紧修改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
五是关于排放权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AOSSG成员认为如果排放权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其后续计量应当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但是许多国家认为对于排放权资产的后续计量应当采用单一计量模式。
六是关于排放权负债的确认与计量问题,几乎所有成员认为企业应当在实际发生排放时确认一项负债,至于如何计量负债、在企业从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到排放配额时是否应当确认一项负债,成员的意见没有达成一致。
七是关于企业从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到排放配额相关收益应当如何处理问题,大多数成员认为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在排放权项目期间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也有国家或地区认为应当在企业收到排放配额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八是关于清洁发展机制中“核证减排量”(CER)的会计处理问题,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认为,当企业能够控制核证减排量时,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当排放行为发生时确认相应的负债。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同意在概念层次重新审视排放权有关会计处理问题,并加快该项目进程和相关准则(主要是IAS20)的修改,同意将清洁发展机制有关的会计处理问题包括在内,以有效解决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问题。
九、关于伊斯兰金融项目马来西亚作为伊斯兰金融工作组的牵头国,带领来自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和韩国的工作组成员对伊斯兰金融的相关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并形成了翔实的研究报告。会上,马来西亚对前期的研究成果作了汇报。
伊斯兰金融是在伊斯兰教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其特殊性体现在:一是反对利息,禁止不当得利。伊斯兰只允许一种借贷,即不收取任何利息和附加金额的借贷。二是利润与风险共享。伊斯兰鼓励穆斯林投资,资金的提供者和资金的使用者都必须平等分担事业的风险。三是禁止不确定性、冒险和投机。在伊斯兰教法中,不确定性被明令禁止。因此,期权和期货、外汇交易都被认为是非伊斯兰的。四是不允许以钱生钱,投资不能用于伊斯兰所禁止的产业。
伊斯兰教法中存在的这些特殊理念,导致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理念存在冲突,对利息、销售收入、租赁等的具体会计处理也存在很多差异。工作组提请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关注伊斯兰金融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球采用可能造成的障碍,表示将继续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近期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涉及伊斯兰金融问题的会计处理原则,并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与会代表对工作组在此领域做出的深入研究表示高度赞赏,并表示将高度关注伊斯兰金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和应用产生的影响。
中国对策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利用好这一平台做好相关工作,以在新一轮国际准则改革中切实维护好我国的利益。
一是继续引导AOSSG围绕国际金融危机相关会计准则修订项目开展工作,推动AOSSG真正成为除欧、美之外影响国际准则制定的第三极重要力量。AOSSG各成员国经讨论决定,未来一年将更加投入地研究正在修订中的各项国际准则,以协调统一的声音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高质量意见。
二是建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有关会计准则改革从概念框架入手,一揽子解决涉及多项准则的原则性问题。鉴于概念框架项目能够在较高层次统一关于会计确认、计量、列报的基本原则,对所有准则项目的修改具有统驭作用,建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加快对概念框架项目的研究,为其他准则项目的修订打好基础。
三是充分利用好AOSSG现有工作机制,深化和协调各项目组工作,以影响国际准则的制定。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利用亚大平台,继续全面参与到AOSSG各项目工作组的研究工作当中,充分发表意见,促使国际准则更多地考虑亚大地区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
四是为贯彻落实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路线图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切实维护我国利益。
本次AOSSG会议为中国加深与各国的会计合作与交流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会议期间,中国代表与来自印度、日本、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越南等国家的代表进行了广泛交流。我们将继续推进与亚大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会计交流与合作,在新一轮的国际准则改革中切实维护我国投资者和企业的利益。
五是主导新兴经济体更多参与新一轮国际准则改革,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做出贡献。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G20积极倡导新兴经济体提高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参与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也在本次会议期间同意中方提出的筹建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要求,并决定将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秘书处设在中国。我国作为全球重要的新兴市场和转型经济国家,将积极响应G20倡议,担负起主导新兴经济体工作组日常运营工作的重任,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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