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晔:不该对《反价格垄断规定》抱太大希望
1月4日,发改委全文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下称《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宣布新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规定》细化了价格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惩处办法,具体明确了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发改委此番《规定》,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罚权。那么,该《规定》能否有效遏制行政垄断高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认为,《规定》细化了《反垄断法》的有关价格垄断的规定,有望使惩治行政垄断高价“有法可依”。但是,不能对该《规定》抱有太大期望。反价格垄断,关键在于打破行政垄断,让市场充分竞争。
在她看来,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行政垄断性产品以及水、电、气等公用品提供商,《反垄断法》及《规定》应当有管辖权。这是因为,这些国有企业明显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要求涨价就涨价”,必然损害消费者权益。
王晓晔认为,水、电、气等公用事业价格调整,必须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召开听证会。但是,如果价格主管部门不能有效监管,公用事业价格就会“凡听证就涨价”。今后,“应当把企业提请涨价的相关信息全部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既然《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要以企业‘成本’为基础,认定是否存在‘不公平高价’,那就应当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成本的相关信息,否则,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普通消费者难以与垄断企业抗衡”。
王晓晔指出,水电气等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会事实上成为“涨价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充分”。加之听证会上垄断企业提交的资料过于专业、时限也太短,有时候“听证会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关键是反垄断执法机关必须有效执法、切实监管”。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在《规定》正式施行后“办好几个价格垄断的案子,遏制行政垄断企业的乱涨价,让反垄断法律发挥其应有的威慑效应,就能提升反垄断部门的公信力”。王晓晔说。
最后,王晓晔指出,遏制价格垄断,说到底,还是要尽快打破行政垄断,推进要素、资源价格的市场化进程,减少政府对价格的直接控制。“任何产品和服务,只要有了充分的竞争,价格自然就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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