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技术转让可享受税收优惠
日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服嘉运国际贸易公司财务总监、注册税务师侯玲钦认为,该文件主要明确了居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和境内境外转让及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转让的审批机构。
据了解,在此项政策出台前,《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享受由于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包括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境内境外转让及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转让的审批部门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此次两部门明确了居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包括以下6类技术: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两部门明确了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而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这也就是说转让技术的所有权和符合限定条件的使用权两种行为均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与此同时,两部门明确了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侯玲钦对此表示,上述规定明确了境内境外转让及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的审批机构,这将有利于具体操作中的备案工作。
另外,两部门对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两类情况进行了规定,一类是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另一类是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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