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订 将首度引入按日处罚
近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在武汉召开座谈会征求《环境保护法》修订意见,据悉,此次修订将首度引入“按日处罚”制度,对于被行政处罚企业逾期仍不予改正,将实施按日处罚。
实施了22年之久的《环境保护法》,将迎来一次“修订”。
4月17日,全国人大环资委环境保护法立法调研组在武汉大学举行座谈,就《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征求专家意见。《每日经济新闻》独家获悉,此次修订将首度引入“按日处罚”制度,对于行政处罚后的企业,如逾期仍不予改正,将按日处罚,但具体处罚额度仍在讨论中。
“母法”需要与时俱进
此前,由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蒲海清带队的调研组赶赴湖北、湖南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组认为,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将“进一步强化政府环保责任,完善监管制度。”
据悉,调研组在湖南、湖北调研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协调、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等情况,并实地考察了两省部分地区的农村环保工作。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的修订法,当时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其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又制定了近30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及相关法,诸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介绍,1992年提出了可持续发展,2003年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制度在不断创新,因此作为环保“母法”的《环境保护法》,也亟待修订。
随着经济发展和环保领域新问题的不断涌现,“环保领域内的单行法基本上被修订了一遍,有的已经修订了两遍,但《环境保护法》一直未动。”王树义说。
“按日处罚”首被引入
事实上,自2002年以来,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呼声。王树义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这些年已有超过2000位代表和委员呼吁修订此法,但至今尚未进入实操层面。
吁求之声源于我国近些年来不断发生的环境违法事件。根据专题调研组的意见,此次修订将加大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首度引入“按日处罚”制度。
王树义说,如果企业违法行为经过处理后仍不改正,将进行“按日处罚”,直到消除违法行为为止并改正,“这项制度是学界很长时间的研究成果。”
环资委在湖南调研时,湖南省环保厅厅长蒋益民称,“对于超标排污、偷排污染物、故意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等,实行按日处以罚款,而且累犯加重处罚。”倘若按照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罚力度,企业所获利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致使违法企业有恃无恐。
资料显示,已有地方政府试水“按日处罚”制度,2007年重庆市就曾出台规定,引入“按日计罚”、“加倍处罚”和处罚企业负责人等新措施。当时重庆某家钢企因违反政策,被处以10万元罚款,其后,这家企业拒不改正,于是处罚被“按日累加”,最终领到了一张240万元的高额罚单。
而《环境保护法》“按日处罚”制度形成之后的具体处罚额度,目前还没有形成定论,根据王树义的介绍,相关的量化以及“怎么罚”尚在讨论。
环境公益诉讼有望破冰?
王树义介绍,保护环境去“告官”,往往占情理却不占法理,这种尴尬亟待化解,《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要支持“多管闲事”。他说,环境违法造成国家公共资源遭到损害时,仅靠赔偿等经济手段是难以遏制的,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告”,这就是所谓的环境公益诉讼。
王树义指出,这样的出发点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是维护公共利益,但法院往往不受理,因为现行法律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仅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早在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指出,要“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可是,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问题上,立法一直处在空白状态,谁有起诉资格,法院对主体资格如何审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美国等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侵害行为和自己有关系,就可以诉讼。事实上,《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就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因此,王灿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动无需过多修订,只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这条规定进行司法解释,承认“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起诉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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