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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会计法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财政“十二五”时期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会计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会计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近日,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

财政部在《规划》指出,“十一五”时期,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成并得到有效实施,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全方位展开,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向纵深发展。

财政部在《规划》中规定,将在“十二五”时期,从国际看,后危机时期全球经济增长模式将出现深度调整,为应对后危机时期的挑战,要求我们扎实做好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通用分类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推动全球会计准则的趋同,需要我们全方位开展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

《规划》指出,“十二五”时期要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建设,不断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坚持树立法治理念,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修订工作。

会计法历程

1979年8月11日财政部会计制度司研究形成会计法起草大纲,并起草第一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供讨论草稿)》。

1981年6月财政部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起草小组,共19人,成员有会计、法律专家、教授以及部分财会部门会计管理工作者、基层单位会计人员。

1982年12月24日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送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的报告”,向国务院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及说明。

1984年4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进行审议,并提出重要修改意见。

1984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经国务院签署提请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85年1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再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

1985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发布第2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85年1月21日通过,现予以公布,从1985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共6章31条。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会计法,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工作从此走上了法治的轨道。

1992年8月2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修订〈会计法〉调查研究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健全会计法制,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调整补充〈国务院一九九二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意见》,拟对会计法进行修订。

1992年10月2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修订会计法座谈会,来自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代表加强了座谈。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

1993年10月8日国务院李鹏总理签署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请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3年10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国务院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6月30日财政部修改会计法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修改会计法的思路和目标、修改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

1998年8月19日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征求意见。

1999年5月25日朱槠基总理主持召开第十八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会议认为,现行的会计法,对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法已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会议原则通过了《会计法(修改草案)》,待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9年5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主持召开座谈会,就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与会代表对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取得了一致意见。

1999年5月30日国务院总理朱槠基签署《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议案》指出:为了更加严格地规范会计行为,切实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拟订了会计法修订草案。同时,针对一些单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管理失控,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问题,为了保证会计法的实施,有力地制止违反会计法的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并借鉴国外惩治会计活动犯罪的做法,拟订了《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这两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一并提请审议。

1999年6月22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开幕。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向常委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予以公布,修订后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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