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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单户减税幅度最高可达60%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如何理解这项减税政策?该项新政将给纳税人带来何种幅度的减税效应?

  享受优惠有条件
  要准确理解这项减税政策,首先应弄清“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所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什么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具体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在企业所得税领域,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我国从2011年开始,在减低税率的基础上,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将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相当于按10%的“税率”计税)。

  此项优惠政策的上限金额先后经历了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及本次50万元的变化:2011年度上限为3万元;2012年度~2013年度上限为6万元;2014年度上限为10万元;2015年1月~9月,上限为20万元;2015年10月~2016年12月上限为30万元。

  小微企业减税幅度推演
  为了帮纳税人更好理解优惠新政,了解减税效应,我们通过案例来推演。

  假定:2014年~2017年度,甲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乙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丙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案例中的企业,均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标准,但每个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各有不同,且均不考虑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2014年度,甲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乙、丙企业均未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但超过了当年“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2014年上限标准为10万元)。
  1.甲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0×25%=12.5万元

  2.乙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30×20%=6万元

  3.丙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20×20%=4万元

  (二)2015年度,甲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乙企业1月~9月未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但超过了当时“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20万元),10月~12月未超过当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30万元);丙企业全年未超过当年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

  1.甲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

  2.乙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部分月份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1)1月~9月按“减低税率”的优惠方式依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30÷12×9×20%=4.5万元
  (2)10月~12月按“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优惠方式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30÷12×(12-9)×50%×20%=0.75万元
  2015年度合计应缴企业所得税:4.5+0.75=5.25万元

  (3)丙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20×50%×20%=2万元

  (三)2016年度,甲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乙企业、丙企业未超过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

  1.甲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
  2.乙企业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30×50%×20%=3万元
  3.丙企业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20×50%×20%=2万元

  (四)2017年度,甲、乙、丙企业均未超过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暂据拟出台的新上限标准50万元,具体仍以最终公布的为准),均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甲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50×50%×20%=5万元
  2.乙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30×50%×20%=3万元
  3.丙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20×50%×20%=2万元

  具体数据见2015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税测算表。

  从上表分析可见,2017年这次减税政策实施后,企业减负效应明显:

  一是涉及面扩大,在实务中,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纳税人比30万元的纳税人涉及的户数将大幅增加,将是历次减税涉及纳税人户数最多的一次。

  二是减税金额最大,享受减税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越高,减税的金额就越大,对于年所得50万元的企业而言,不仅是超过以往上限3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而且是全部所得既可减低5%的税率、还可减半计税,相当于是减按10%的税率计税,单户最大减税金额可达7.5万元。

  三是减税比例最大,由于享受优惠的年所得的上限提升至50万元,“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双减效应凸显,相对于25%的基准税率而言,现在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计税,加之计税依据大幅提升,其减税的比例也较以往历次更大,单户减税幅度最高可达60%之巨。

  建议:修改相关法规政策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优惠方式,是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而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减按50%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对象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

  因此,涉及的税收法规及政策的修改将有两项:
  先要修改减低税率政策适用对象的标准。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30万元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上限的提高意味着首先要修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将小型微利企业三项标准中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至于其他两项(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是否会同时有所变化尚不知晓。

  然后还要调整现行减半征税政策的上限。至于是通过修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一并规定,还是继续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还有待观察。

  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修改后的相关规定的核心将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单位:长沙市地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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