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业增值税处理应注意这些问题
广播电视业营改增以来,总体利好,税负下降,特别是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原来一些困扰企业的不动产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抵扣等问题得以解决。但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视同销售、进项抵扣、进项转出等方面的涉税风险,纳税人应引起注意。
视同销售问题。客户初次安装数字电视,企业一般免费提供智能卡、遥控器、机顶盒等设备。税务机关认为,免费提供的设备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则认为,不应缴纳增值税。理由有:其一,企业向用户配置的上述设备是政策规定的,非一般的市场行为;其二,企业向客户配置这些设备作为用户收看电视必需的终端设备,目的是为企业获取电视收视维护费收入,并非真正免费,且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相关收视费已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三,企业向用户配置的设备产权属于企业,其折旧摊销费用由企业承担,一般在“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中反映,属于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必需品。
进项抵扣问题。广播电视企业购进的材料一般包括电缆、光缆、钢绞线、挂钩、智能卡、遥控器和机顶盒等。电缆、光缆、钢绞线和挂钩等,是企业的一种主要安装设备材料,但实务中是作为动产还是不动产很难界定。如果作为不动产,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如果作为动产处理,进项税允许当期抵扣。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税收成本的时间价值不同。企业认为,这些材料属于正常生产经营耗材,应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当期抵扣进项税。
进项转出问题。《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明确,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然而,广播电视企业购进货物、服务等是用于应税还是用于免税项目,或是兼营,有些情况下很难区分。基本收视维护费与增值业务收入能准确划分,但两类业务在信号传输中除少数部分设备可以明确区分,大部分设备是共同使用的,很难划分,这样就对进项税额划分存在难点。比如机顶盒,既能提供基本收视功能,也能提供点播、回看等增值业务功能。而且,实务中是按收入比例划分还是按设备用途进行区分来计算转出进项税,也需要与税务机关沟通,取得其认可。
在操作过程中,上述相关问题容易导致征纳双方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争议,引发征纳矛盾。建议相关部门对此予以明确,便于实际执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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