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9月1日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鉴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10年3月20日施行以来,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实行按季度申报。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笔者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 目前尚处在营改增试点阶段,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把财税〔2016〕36号文件或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列入依据。因为征求意见稿中有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内容,已经超越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范围,缺乏依据。
但是,征求意见稿既然拟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势必采用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发布,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引用“经国务院批准”的财税文件作为依据是否妥当,也需要有关部门一并考虑。
2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改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6年4月1日起,普遍采用按季度申报,单一使用月份累计年应税销售额已经不太合适。
3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增加一款“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和季度,可以跨年计算。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按月份累计年应税销售额;实行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按季度累计年应税销售额”。
明确指出“可以跨年计算”,可以避免把“年应税销售额”误解成“公历年度销售额”,使政策更加简明易懂,有利于减少税企矛盾。
举例说明:2017年8月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度申报。假定从2017年8月~2018年7月,货物销售额(不含税)50万元;从2017年8月~2018年6月,货物销售额(不含税)46万元。如果采用按月累计,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标,应当登记一般纳税人。如果采用按季度累计,则2017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至2018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标,尚不需要登记一般纳税人。显然采用按季度累计的方式,纳税人有更多选择权。
4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其中之一超过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采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更加准确,后者不是一个税收术语,目前缺乏明确的描述。
实践中,有的纳税人认为即使自己“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超标了,只要“应税行为销售额”未超标,其应税行为仍然可以单独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在此,条款加以明确,让税法更加亲民,以减少纳税人误解。
5 为明确起见,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项的“按照政策规定”,改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6 为体现最多跑一次的便民纳税服务理念,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当场告知”,改为“当场一次性全部告知”。
7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增加“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将第八条改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体现纳税人的意愿,逻辑上更加通顺。
8 为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规范《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增加一款:“《税务事项通知书》应当载明纳税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9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应当明确纳税人超标后逾期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资格,笔者认为应明确按一般纳税人处理。如果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显然有违上位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的规定。
(作者单位:浙江省新昌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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