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二)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三)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是以取得所得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
(一)所得的类型
1.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在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标准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优惠税率
对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0%和l5%两档优惠税率;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一)一般扣除项目
一般扣除项目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禁止扣除项目
(三)特殊扣除项目
四、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2.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4.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6.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1.生产性生物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
3.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三)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
3.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4.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l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长期待摊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有关法律规定晦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五)投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存货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
五、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2.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六、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六、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八、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九、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过渡性税收优惠
过渡性税收优惠是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且付诸施行后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
实际征收率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二、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扣缴义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四、扣缴义务人扣税的时限地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简称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该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税制
(一)税务机关的合理调整权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三)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瘦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l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六)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对有关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事宜做出了规定。
(七)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对有关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事宜做。出了规定。
二、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三、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协议是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签约各方约定在研发或劳务活动中共摊成本、共担风险,并按照预期收益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合理分享收益。
四、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五、资本弱化规则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一般反避税条款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存在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计税货币
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关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五、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七、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该文件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对此专门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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