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一些政策提醒
1、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能再扣除吗?
解答: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当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如甲企业的应收账款中有乙企业未付的货款10万元,2008年12月乙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同时法院出具文书表明对甲企业债权的清偿额为0;甲企业于2009年6月份获取法院的文书,此时2008年度的汇算清缴已结束。则甲企业应当将此笔坏账损失确认为2008年度,现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扣除,待批准后对2008年账目、税款进行调整。
2、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可否用于弥补亏损?
解答: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对于应税项目与优惠项目应当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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