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新政实施在即 排量征收乃权宜之计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新《实施条例》),新《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然而,就在新《实施条例》即将迎来实施之际,却引来了一些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车船税是财产税,理应按汽车价值来征收,但如果按排量征收难以达到促进节能减排的目的。
新政重在调整车船税负结构
记者获悉,新《实施条例》主要从完善征税范围、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调整税负结构、规范税收优惠及强化征收管理五个方面对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制要素进行了调整。对于纳税人来说,最重要的变化体现在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和调整税负结构两个方面。对于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原《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微型、小型客车(乘用车)按辆征收,新《实施条例》则规定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
据了解,在调整税负结构方面,新《实施条例》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即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一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二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三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按汽车价值收税将难以评估
众所周知,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但为何按排量计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早在今年3月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解读中就指出,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难以进行价值评估。据统计分析,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排气量越大,销售价格越高。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都选择以排气量作为机动车保有环节征税的计税依据。如日本对乘用车按10档排气量征税,韩国对乘用车按6档排气量征税。
针对此前有市场声音怀疑车船税是重复征税的质疑,国税总局还在解读声明中称,我国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三个: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和车船税。其中,车辆购置税来源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燃油消费税来源于养路费等收费,这两个税种都是通过费改税而来的,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来,车船税已有60年的征收历史,此次车船税立法不是新开征税种,只是立法。这三个税种各有侧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或重复设置问题。
纳税人的负担普遍并未增加
记者发现,新《实施条例》规定乘用车车船税按排气量(1.0升-4.0升)划分为七档征收,仅规定了不同排气量汽车产品的税额幅度区间,具体实施办法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其中,1.0升(含)以下年基准税额为60元-36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年基准税额为300元-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年基准税额为360元-6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年基准税额为660元-12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年基准税额为1200元-24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年基准税额为2400元-3600元;4.0升以上年基准税额为3600元-5400元。排量不同,征税额度相差90倍。
以广州为例,小型客车现行车船税收费标准为每辆420元,按照新的收费标准,2.0L以下排量的乘用车税负有望得到不同程度的降低,而那些希望购买2.0升以上大排量车型的消费者则要为车船税负的提高付出代价。从这一点来看,车船税新政按排量征收实乃当前比较合理的权宜之计,它不仅能够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而且能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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