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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等五项具体准则修订前后的比较



  财政部对已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队《企业会计准则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五项具体准则进行修订后,已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修订后的内容与原内容进行比较,以便于理解实施。

  一、《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所有的企业范围内执行。1998年12月,根据反映企业现金流量信息的重要性和实际编制情况,财政部以财会字(1998)66号文件,对现金流量表的内容进行了调整。根据需要反映企业现金流量的重要性来看,这次又对现金流量表的内容进行调整。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经营活动流入的现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对租赁收入应确认当期收人的规定,取消原“收到租金”项目的内容。笔者认为,这项内容可并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2.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

  (1)取消原“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内容。同理,该项内容可并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2)为简化编制报表的工作量,根据重要性原则,不再将支付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税费单独列项反映,取消原“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支付的所得税款”和“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归入新设置的“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投资活动流入的现金。由于投资方股权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与债权投资获得的利息,一般都形成投资方的投资收益,因此,取消原“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的内容,合并在新设置的“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内反映。

  2.投资活动流出的现金。不再区分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取消“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内容,合并在新设置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筹资活动流入的现金。由于发行债券是企业融资的方式之一,因此,将“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内容,并入“借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

  2.筹资活动流出的现金。融资租入资产是企业筹资购建资产的方式之一,其所形成的应付款是企业的一项长期负债。所以,将“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内容,并入“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再单独反映“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将其并入“分配股利、利润或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取消“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归入“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四)本表补充资料。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按《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计提损失准备的规定,将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计提的减值准备,合并在新设置的“计提的资产损失准备”中反映。

  2.修改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披露内容,要求披露“债务转为资本”、“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信息。"

  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宜组》

  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来,较多企业利用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达到粉饰企业经营业绩的目的。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公允价值而影响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财政部对原准则作了修订。

  (一)各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处理。

  1.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方式。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其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其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方式。债务人不再区分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转让损益,而应将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帐面价值和相关费用之和相比较,如其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大于转让资产的帐面价值和相关费用之和的,应确认为资本公积;如其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小于转让资产的帐面价值和相关费用之和的,确认为当期损失。

  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不确认重组损失。如果重组中涉及多项资产的受让,则受让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重进行确定。

  3.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方式。债务人应冲销债务的帐面,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帐面价值或股份确认为实收资本或股本,按两者的差异确认为资本公积。

  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帐价值。如果重组中涉及多项股权的受让,则受让的各项股权的入帐价值,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重进行确定。

  4.修改其他条件的重组方式。在不涉及或有条件重组的情况下,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则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金额与将来应付金额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反之,不作帐务处理;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则应将重组债权的帐面金额与将来应收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反之,不作帐务处理。

  在涉及或有条件重组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在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冲减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而或有收益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5.几种方式混合的重组方式。按照先以现金方式偿债,后以非现金资产方式偿债,再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偿债,最后以修改其他条件方式偿债的程序,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二)衔接办法。

  修订后的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按原规定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应按修订后准则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本准则自1998年6月颁布以后,财政部1998年12月印发财会字(1998)66号文件,对准则的有关会计问题作了解答。随着新的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其他准则有关内容的修订,财政部对本准则作了修订。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原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修订后的本准则规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即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支付的补价进行确定;对涉及换入多项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如涉及补价的还应加上补价)。

  2.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即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确定;如果涉及多项股权的,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重,确定各项股权的入帐价值。

  (二)衔接办法。

  修订后的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规定的方法不同的,木予追溯调整,即对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不进行调整。自修订后的准则施行之日起应按新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企业会计准则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三和会计差错更正》

  本准则的主要变化在于适用范围。原适用范围为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后的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并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五、《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本准则是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换入资产的计价和交易损益的确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基本结构。

  原准则结构除由引言、定义、披露和附则构成外,还包括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核算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核算。修订后的准则不再区分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与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也不再区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

  (二)换人非货币性资产的入帐价值。

  原准则规定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入帐价值是: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孰低的原则,确定换人资产的入帐价值;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换人资产的入帐价值。

  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为基础。

  1.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

  2.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取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减去收取的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入帐价值。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帐面价值。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三)衔接办法。

  对按原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非货币性交易业务,应按修订后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上海会计 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包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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