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会计造假必须“株连”领导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刘长琨日前表示,时下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仍然存在,个别企业甚至存在严重的会计造假行为。企业会计造假通常采用的手段是少计或多计费用,应摊销费用不按规定摊销,应计提的款项不按规定计提,以此调节利润,隐瞒或虚增收入。其造假动机既有物质利益的驱动,更有政治利益的驱动。(11月2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如今,一提防范会计造假泛滥,便总有人会拿“提高财会人员工作水平”说事,而一旦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便归因于“财会人员责任心不强”。的确,从表象看,会计造假大都表现为“会计技术操作”,但若能实事求是地从我国会计行业的“国情”出发,便不难发现拿会计人员为违纪单位领导卸责,造假会计人员大都会成为十足的“冤大头”了。
首先,即便主管财务的领导再“外行”,也都晓得会计只是其经济核算的“工具”,而决定资金流向或拨付大权者,则肯定非其领导莫属。故面对会计造假,表面上看是会计人员所为,实际上他们只是受控于人的玩偶,而躲在幕后操纵玩偶实施造假者,便是这个单位的少数领导甚至是“一把手”本人。任何一个会计人员,哪怕是不太称职的会计人员,也不会主动冒此风险。
其次,拉会计人员做领导的“垫背”或逃脱法律责任的“掩体”,是一些领导“洁身自保”的惯用伎俩。平日里领导要求会计不能“吃里扒外”、“胳膊肘往外拐”,直至不择手段地实现本单位利益最大化,可一旦东窗事发,单位领导便以自己不了解财会业务为借口,将责任往会计人员身上一推六二五。实际上其推托的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即便账务处理是会计人员一手所为,也并非单位领导就没有任何责任。这是因为资金运作应由整个单位的领导共同把关,尤其是重要经济决策、投资和经营活动,以及大额度的资金调度使用,都应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单位法人代表作为会计责任主体或第一责任人,对其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也乃现行会计法的应有之义。
所以说,要从根本上防范会计造假现象泛滥,面对会计核算的违纪事实,不管有无领导授意、指使或强令会计人员违法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背景,单位领导都应受到责任“株连”,而非仅仅由会计人员“责任包干”。(郑州晚报 20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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