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甲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该公司2009年7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对外销售甲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4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 000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商品的成本为250 000元.
(2)通过银行转账向红十字会捐赠5 000元.
(3)计算分配本月应付职工工资共计110 000元,其中产品生产人员工资80000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30 000元.
(4)计提本月生产设备折旧50 000元,管理用设备折旧8 000元.
(5)将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2 000元,增值税额为13 940元.出售日,该设备原价为100000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9 400元,未提取过减值准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逐笔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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