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将被吊销排污许可
中广网济南5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4时22分报道,为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意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将吊销排污许可证。
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促进节能减排,山东省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等9大高耗能行业为重点,确定近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一系列具体目标。根据安排,2010年底前,山东省将淘汰小火电机组100万千瓦,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源枯竭、年核定能力9万吨(含9万吨)以下煤矿,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等。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等。因为都列出了详细的时间表,任务重、时间紧,山东省相关负责人就表示,必须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来推进节能减排。
山东省明确表示,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将依法撤回。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
山东省还规定,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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