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包括铁道部负责的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申请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财政厅桂财会〔2005〕55号)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1.非会计类专业或具有会计类中专(含中专)及以上学历但毕业超过2年的申请人,应当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共计3科,即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②会计基础、③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其中:①、②两个科目必须同时取得合格成绩方为有效。
2.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免试科目②和③,只需要参加科目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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