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33)
三、企事业单位关心和支持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四、社会各界齐抓共管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既是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是某一个单位、某一个部门的任务,而且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责任。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仅各级党组织要管,各级机关、群众组织等也要管。只有重视和加强各级组织、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搞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更好地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五、社会舆论监督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须重合同、守信用: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行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6.每笔金额起点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1000元。
(三)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具体内容略。
2.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1)收款人将托收凭证和货物发运的证件和其他证明送交银行。(2)收款人开户银行进行审查。
3.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和其他证明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算(节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次日起算。在承付期内,付款人未表示拒绝,银行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主动从付款人账户内划给收款人。但是,付款人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通知银行付款。
4.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的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按逾期付款处理。付款人开户行对于逾期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赔偿金。逾期付款的天数应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的资金支付,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
5.拒绝付款。对于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1)没有订立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货物的;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
(7)货款已付或计算有误的。
三、委托收款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债务证明办理的款项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方式。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具体内容从略。
2.委托。收款人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
3.付款。付款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以付款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付款;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将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当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银行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划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4.拒绝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以银行、单位为付款人的,都是在收到证明或者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并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四、银行卡结算
(一)概念和种类
1.概念: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2.银行卡的种类
(1)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贷记卡、准贷记卡
(2)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
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进行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在ATM机上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信用卡风险控制指标:
(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同一账户月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的,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外币卡的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的80%。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货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发卡银行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通过诉讼程序。
(三)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1.计息: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蓄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第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第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贷记卡选择最低还款或超过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不得享受免息还款期。
贷记卡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货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货记卡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5/万。
2.收费:商业银行应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①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②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③持卡人在他行的ATM机上办理取款时,应向发卡行缴纳手续费。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持卡人在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0.5%至1%。
五、国内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具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该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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