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有优惠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有优惠
某科研所是一家经过国家科委批准的科研机构,并取得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执业登记。最近
,他们欲将本所的几项科技成果进行转让,但不知是否有税收优惠,特此询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第二
条第1项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另外,该《通知》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还规定了以下3个方面的税收优惠: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
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
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
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
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非营利性科
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
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来说,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确实不少,希望能够正确把握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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