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电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信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电信企业执行。电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 1993年颁布的《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信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三、电信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会计分离制度,禁止业务交叉补贴,同时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会计信息和成本资料的需要,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和资料。
四、电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电信专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可参照附录执行。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营业款结算”、“库存材料”、“出租商品”、“特准储备物资”和“共同费用”科目,并对“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人’、“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电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2.将原《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的“收支差额”核算改为“利润”核算;期末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3.“库存材料”科目,主要核算通信设备用的部件和业务用品等,应比照《企业会计制度》“原材料”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
4.“特准储备物资”科目,主要核算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材料物资。
5.将在原“通信业务成本”明细科目“业务费”中核算的展览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以及专职从事展览、广告、业务宣传等工作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等纳入“营业费用”科目,作为期间费用核算。
6.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不使用“包装物”、“自制半成品”及成本类科目。
7.电信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据实列支,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进行计提。如果原“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结余的,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借方余额,应当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如果是贷方余额,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8.为了适应电信企业管理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和我国电信行业监管工作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本办法把通信网络按照组网特点及其业务功能划分为固定本地电话网、长途电话网、数据通信网、移动通信网、卫星通信网、无线寻呼网、专用通信网等七个通信网,建立了以通信网为基础的会计核算体系,进行分别核算。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2 营业款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营业部门、分支机构应交和已交的营业收入款项。
二、收到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交款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的收方转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人’、“应收账款”(用户欠费卜“预收账款”(用户预存款)、“其他业务收入”仰售通信商品收入)等科目。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的付方转账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退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要定期核对。对于出售各种电话卡的数量和金额还应在营业报告单上注明。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达的在途款项。
1245 出租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出租通信商品的进货原价。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出租商品原价。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购进用于出租的通信商品的进货原价。
(二)出租商品摊销。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出租通信商品应摊销的价值。
三、各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购进的出租通信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时,根据‘收货单“,按进价,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原价),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
(二)从库存商品转来用于出租的通信商品,根据出租通信商品“收货单”,按其进价,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原价人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出租通信商品成本一般按可使用期限采用平均法逐期摊销。金额较小的,也可以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一出租通信商品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出租通信商品发生修理费,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一出租通信商品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出租通信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一出租通信商品收人‘科目或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款结算“科目。月终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结转收入,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一出租通信商品收入“
科目。若用户中途退租,将应退的租金退还用户时,借记“其他业务收入一出租通信商品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现金”、“银子存款”科目。
(六)出租通信商品出售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一出租通信商品收入”科目;或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款结算”科比月终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转账时,再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一出租通信商品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已售出租商品成本,按已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按账面原价与已摊销额之间的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一出租通信商品支出”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原价)。
(七)出租通信商品报废,按已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按账面原价与已摊销额之间的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通信商品支出”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原价)。
(八)计收出租通信商品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九)采取办卡、证等方法办理出租通信商品业务预收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出租商品租金”科目,将实现的收入,借记“预收账款一预收出租商品租金”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出租通信商品收人”科目。上述计收出租通信商品的押金和采取办卡、证等方法办理出租通信商品业务预收的租金,也可以通过“营业款结算”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按出租通信商品的类别。品名、规格和存放地点等设置既有金额又有数量的明细分类账。同时,应健全商品出租手续,营销网点应建立账簿,按品名逐笔登记商品的租出和收回,押金的收取和退回以及办理卡、证预收租金的情况。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出租通信商品的账面价值(出租商品原价扣除出租商品摊销的价值)。
15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固定资产》的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固定资产》的规定执行。
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或者为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应当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或者改良。如果这项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如延长了固定 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即;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将该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否则,应当确认为费用。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可从该后续支出中抵减。企业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所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分别由调出、调入单位计入当期损益。
四、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二级明细科目:
1.固定本地电话网固定资产;
2.长途电话网固定资产;
3.数据通信网固定资产;
4 移动通信网固定资产;
5.卫星通信网固定资产;
6.无线寻呼网固定资产;
7.专用通信网固定资产;
8.管理用固定资产;
9.共用固定资产;
10.租出固定资产;
11.未使用固定资产;
12.不需用固定资产;
13.土地。
(二)三级明细科目:
1.企业应在“固定本地电话网固定资产”、“长途电话网固定资产”、“数据通信网固定资产”、“移动通信网固定资产”、“卫星通信网固定资产”、“无线寻呼网固定资产”和“专用通信网固定资产”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1)通信电子设备;
(2)通信线路设备;
(3)办公设备和家具;
(4)电子计算机系统;
(5)电源设备;
(6)房屋及建筑物;
(7)运输起重设备;
(8)其他设备;
(9)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企业应在“管理用固定资产”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1)办公设备和家具;
(2)电子计算机系统;
(3)电源设备;
(4)房屋及建筑物;
(5)运输起重设备;
(6)其他设备。
3.企业应在“共用固定资产”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1)通信电子设备;
(2)通信线路设备;
(3)办公设备和家具;
(4)电子计算机系统;
(5)楼宇自动化系统;
(6)电源设备;
(7)房屋及建筑物;
(8)运输起重设备;
(9)其他设备;
(10)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五、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本地电话接入设备、交换设备、电话网附属系统、支撑设备等。长、市共用的同步网、智能网系统、信令网系统等设备在“共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1)接入设备:包括架空、直埋、管道等各式用户线,用户配线;有线电缆、光缆接入设备;无线接入设备,各种复用设备、适配器和终端设备,以及会议电视、电话的汇接设备、终端设备、配套设备等。
(2)交换设备:本地电话的各种交换设备、各种业务台(包括市内电话查号台、报时台、服务台、生产检查台、声讯台和受理终端设备)、112测量台、话务员座席台设备,以及配线设备等。
(3)电话网附属系统:包括营业用电话设备、自动电话计费系统、节点/接口设备等和其他附属设备。
(4)支撑设备:包括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网管系统、计费系统、维护中心、软件中心、培训中心的各种设备等。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光缆传输系统、微波传输系统、载波传输系统、卫星传输系统、配线设备,各式局间管线,包括架空设备、管道设备、各式电信电缆设备,以及各种电信线路的配套设备等。
(二)长途电话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各种长途电话交换设备、长途电话网管系统的各种网管设备,长途电话全自动、半自动终端设备,各式长途电话话务员座席;各式长途电话接续台,营业用电话设备,人工长途电话业务台设备,自动长途电话配套设备,人工长途电话接续辅助配套设备,电话会议设备,各种载波电话终端设备、增音设备、分路设备和配套设备,短波、超短波收发信设备、电台配套设备中的长途电话设备,光缆通信终端设备、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复接设备、配套设备,卫星通信设备中的长途电话设备和电话网附属系统中的长途电话设备等。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用于长途电话的各式于路设备;各式明线设备,各式电信电缆、光缆设备,各式电信管道设备,电缆充气、电缆维护监测、电缆防蚀、电缆线对数字复用、电缆中间设备等,以及其他长途电信线路配套设备。
(三)数据通信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非话业务传输设备、电报设备、非话交换设备、传真设备,分组交换网(PAC)设备、数字数据网(DDN)设备、帧中继网(FR)设备、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设备、因特网设备、传真存储转发系统设备、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设备、无线数据网设备、增值业务平台设备(包括电子商务设备、网上多媒体应用系统、视频点播(VOD)系统、影像加密系统、混合光缆/电缆(HFC)系统、电缆调制解调(Cablemodem)系统、二合一接入系统等),以及数据通信配套设备(包括卫星通信配套设备)等。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用于数据通信的专用市内电缆、光缆;长途光缆;以及其他线路配套设备等。
(四)移动通信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光缆通信设备、微波通信设备、基站设备、模拟移动通信设备、数字移动通信设备、CDMA移动通信设备、第三代移动通信设备(3G),数据业务系统、智能网设备、增值业务平台、信令网系统、网管系统、GPRS移动通信设备、客户服务中心设备、计费结算网、业务管理设备等及其配套附属设备。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各式杆路设备、各式明线设备、各式电缆设备、各式光缆设备,以及其他线路配套设备等。
(五)卫星通信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卫星星体,卫星通信指令、遥测、测距处理系统,卫星控制中心设备,时间频率基准系统,卫星管理系统,卫星动静态模拟系统,卫星业务监测系统,对外通信系统和卫星通信地球站射频、中频公用设备,卫星通信天线及控制伺服系统、监视告警控制(MAC)设备、终端设备、传输设备、配线设备、电缆和馈电线设备、站内通信设备Z还包括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VSAT)的主站设备、端站设备、网络管理系统、缆线设备、接入用户的各种终端设备,以及各种配套设备等。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卫星通信地球站与相关网络节点间缆线及附属设备。
(六)无线寻呼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自动寻呼中心设备、人工寻呼中心设备、基站设备、操作维护中心、配套设备等。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无线寻呼网的天线、铁塔及其配套设备等。
(七)专用通信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党政等专用通信网的各种通信电子设备。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党政等专用通信网的各种线路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等。
(八)办公设备和家具:包括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印刷装订设备,文教宣传设备(包括:录像设备、放映设备、扩音设备、工业电视设备、照相设备、职工电教设备、文体设备、乐器。照控设备等),干燥设备,供暖设备,冷冻设备,空调设备和计量设备等。
(九)电子计算机系统:包括电子计算机。计算机终端、电子计算机外围设备,如打印机、绘图机、扫描仪、磁带机下光盘机、光盘刻录机,路由器、集线器、考勤机,海事卫星终端以及其他计算机外围设备等。
(十)电源设备:包括各式发电设备、各种变压设备、各种配电设备、各种蓄电池设备、交流设备(包括:整流设备、变换器和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电源监控设备和其他电源设备及各式电力电缆等。
(十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等各种结构的房屋和围墙等,各种防护设施、水塔等各种给排水设施、各种气、液体贮存输送设施、各种道路桥梁设施以及各种园亭设施等各种建筑物。
(十二)运输起重设备:包括生产部门和管理部门使用的各种车辆,如:载重、越野、客座汽车、通信生产专用车、摩托车,各种起重、升降机械以及各种传动运输设备等。
(十三)楼字自动化系统:包括综合布线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包括:空调、给排水、供配电、电梯、照明等自动监控系统)等。
(十四)其他设备:一不属于以上通信生产用、管理用的其他固定资产,包括各种通用机电设备、厨具设备等。
(十五)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应视同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待租赁期满,如按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时,再按使用情况转入相关在用固定资产核算。
(十六)共用固定资产:包括两个及其以上通信网共用的固定资产、通信网与管理部门共用的固定资产,如长、市共用的同步网设备、智能网系统、信令网系统、应急通信装备和共用的房屋建筑物等。
(十七)租出固定资产:核算出租给外单位的非通信业务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出租通信业务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各通信网固定资产核算。
(十八)未使用固定资产:核算购建完成尚未交付使用,拨入尚待安装,进行改建、扩建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调拨中的固定资产。由于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生产单位内备用、替换使用的通信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十九)不需用固定资产:核算本企业不需要或不再适用,准备调配处理的各种固定资产。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出售或调配处理。
(二十)土地:核算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六、固定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执行。
1902 特准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特准储备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材料物资。
二、企业购入特准储备物资材料,按发票账单支付物资材料价款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企业库存材料转作特准储备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企业在指定用途范围内领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特准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电信企业经营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资费收入,以及电信企业之间网间互联电信业务的结算收入。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一)企业为用户提供了电信业务服务后,根据计费系统出具的收费账单金额确认收入;
(二)企业出租、出售通信网络元素业务,应按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认收入;
(三)企业网间互联业务,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作为结算收入;
(四)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电信业务发生退费,应当冲减退费当期的收入。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科目设置的二级明细科目
1.固定本地电话网业务收入;
2.长途电话网业务收入;
3.数据通信网业务收入;
4.移动通信网业务收入;
5.卫星通信网业务收入;
6.无线寻呼网业务收入;
7.专用通信网业务收入。
为准确核算企业内各通信网的收入;对于企业内部涉及网问收入的结算事项;亦应比照电信企业之问通话费的结算办法进行分割划转。
(二)本科目在上述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的三级明细科目及核算内容:
1.固定本地电话网业务收入
(1)本地电话业务收入:本地电话及用户中继线月租费收入,一线通(N-ISDN)补充业务功能收入,本企业固定电话用户主叫的区内丫区间通话费收入(含公用电话通话费收入),电视会议、会议电话通话费收入,电话卡、被叫集中付费800业务、虚拟专用网600业务通话费收入,程控电话新服务项目使用费收入,特服号通话费收入、各项信息业务收入等。
(2)企业内网问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3)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4)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本地网(含出租专线)音频电路、数字电路,出租光纤、光芯、波长、管道以及租杆挂线等租费收入。
(5)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本地网电话交换机、电源设备等租费收入。
(6)装移机收入:装移机工料费收入和手续费收入。
(7)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如:开户费收入、用户改名和过户手续费收入,电视会议、会议电话公用会议室使用费、服务费收入,各种代维费收入以及售卡预收沉淀资金转入等。
2.长途电话网业务收入
(1)国内长途电话业务收入:本企业固定和移动用户拨打国内长途电话的通话费收入,电话卡、被叫集中付费800业务、一线通(N-ISDN)业务收入、公用电话通话费收入,电视会议、会议电话通话费收入,广播电视传送业务收入等。
(2)国际电话业务收入:国际电话的通话费收入(含国际被叫集中付费800业务通话费收入和一线通[N-ISDN]业务收入),国际公众船舶电话通话费、陆线费收入,国际海事卫星电话通话费、陆线费收入,国际电视会议资费收入,国际电视节目传送费、多址传送附加费收入,公用电话、电话卡通话费收入,电视会议、会议电话的通话费收入以及国际电话账务结算收入等。
(3)港澳台电话业务收入:港澳台电话的通话费收入,被叫集中付费 800业务、一线通(N-ISDN)业务收入,公用电话、电话卡通话费收入以及电视会议、会议电话业务收入等。
(4)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5)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6)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长途电话网音频电路租费收入,出租长途数字电路租费收入,出租长途光纤租费收入,出租长途波长租费收入,出租交换机端口、拨号服务器端口、信令网端口、同步网端口、管道管孔以及长途租杆挂线等租费收入。
(7)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交换机、无线电台收入,无线短波收、发话机收入,话务员座席等租费收入。
(8)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如:通信设备代维费收入,查询费、开户费、补开用户遗失长话收据证明的手续费收入,电视会议、会议电话公用会议室使用费、服务费收入以及售卡预收沉淀资金转入等。
3.数据通信网业务收入
(1)国内数据业务收入:国内分组交换业务收入,因特同接入业务收入,因特网平台业务收入、多媒体网上新开展的应用业务收入,电子数据交换(EDI)收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收入,电子信箱等增值业务收入,电报业务收入等。
(2)国际及港澳台数据业务收入:国际及港澳台分组交换业务收入,因特网接入业务收入、因特网平台业务收入、多媒体网上开展的其他应用业务收入,电子数据交换(EDI)收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收入,电子信箱业务收入等。
(3)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4)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5)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本地网、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数字数据电路(DDN)专线业务收入;出租本地网、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帧中继/ATM业务收入,出ATM端口费收入及出租网元租费收入等。
(6)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数据通信网各种设备的租费收入。如:出租调制解调器等各种用户终端设备等租费收入。
(7)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包括各项数据业务的一次性费用(包括开户费、安装调测费、工料费)收入,电报业务收入,设备代维费收入以及售卡预收沉淀资金转入等。
4.移动通信网业务收入
(1)基本通话业务收入:移动本地电话通话费收入和漫游通话费收入,新功能服务项目(包括呼叫转移、主叫显示、呼叫限制、呼叫等待、多方通话、语音信箱等)的基本使用费收入。
(2)月租费收入:移动电话用户按月交纳的固定费用收入。
(3)移动数据业务收入:信息服务业务收入,短消息服务收入,手机上网通信费收入,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收入,因特网业务收入等。
(4)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5)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6)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电路、出租网元业务的收入。
(7)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移动电信网各种设备租费收入。
(8)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包括设备代维费收入,代收、过户、停开机手续费收入以及售卡预收沉淀资金转入等。
5.卫星通信网业务收入
(1)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卫星转发器租费收入等。
(2)卫星固定通信业务收入: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收入。包括数据业务收入、语音业务收入、广播业务收入以及国际专线通信费收入等。
(3)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收入:卫星移动电话用户系统接入费收入、月租费收入、通话费收入(包括国内、国际长途电话通话费收入)、漫游通信费收入等。
(4)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5)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6)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端站等各种设备租费收入。
(7)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包括设备代维费收入、服务费收入等。
6.无线寻呼网业务收入
(1)无线寻呼收入:服务费收入,指向无线寻呼用户按月收取的服务费收入,包括本地服务费收入、联播服务费收入 漫游服务费收入,增值业务收入等。
(2)电话信息收入:按规定收取的电话信息费收入等。
(3)计算机信息收入:按规定收取的计算机信息费收入等。
(4)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如:秘书服务等。
7.专用通信网业务收入本科目核算党政等专用通信网的各项业务收入。其他企业内部使用的通信网不属于本科目核算内容。
(1)本地电话业务收入:本地电话及用户中继线的月租费收入、通话费收入及一线通(N-ISDN)补充业务功能收入等。
(2)国内长途电话业务收入: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收入,(N-ISDN)业务收入,电视会议、会议电话通话费收入等。
(3)国际及港澳台电话收入: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的通话费收入,(N-ISDN)业务收入及电视会议记会议电话的通话费收入、视图传送费收入等。
(4)数据业务收入:本地数据业务收入、国内、国际及港澳台数据业务收入。
(5)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
四、主营业务收入通过“营业款结算”科目进行核算,根据“营业报告单”登记账目。按“营业报告单” 的收方,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科目),按“营业报告单”的付方,借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目)(业务退费),贷记“营业款结算”科目。也可以根据“营业报告单”先登记“营业收入汇总表”,月终根据“营业收入汇总表”转账。
五、由本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通话费、服务费等收入,列入本企业各通信网相关收入科目。因电信网间通信费结算;需要结付给其他电信企业和分割到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的部分,在各通信网业务收入相关明细科目的借方冲转。是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应在各通信网“企业间同问结算收入”科目中核算;需要从“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科目分割到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或结付给其他电信企业的结算收入在其借方冲转。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2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除电信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二级明细科目
(一)出售通信商品收入;
(二)出租通信商品收入;
(三)代办业务收入;
(四)其他收入。
三、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一)出售通信商品收入:出售各种电话机、移动电话机、SIM卡、卫星终端设备、无线寻呼机、电话号码簿等通信商品收入。
(二)出租通信商品收入:出租移动电话机等的租金收入。
(三)代办业务收入:代办工程收入及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劳务费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和企业自管或委托管理的职工住房的租金收入;以及在电话卡上、电话号码簿上为其他单位刊登广告收入、劳务费收入等。
四、企业在取得其他业务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营业款结算”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企业收到代办工程预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待工程完工结转代办工程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代办工程收入)。
五、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电信企业各项主营业务成本。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二级明细科目:
1.固定本地电话网业务成本;
2.长途电话网业务成本;
3.数据通信网业务成本;
4.移动通信网业务成本;
5.卫星通信网业务成本;
6.无线寻呼网业务成本;
7.专用通信网业务成本。
(二)按成本项目设置的三级明细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1.工资:生产人员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
3.折旧费: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4.修理费: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各种维护费,修理费,以及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发生的支出;。
5.低值易耗品摊销:在用的各种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摊销额和修理费等;
6.业务费:支付通信生产的各种业务费用。包括:频率占用费,卫星测控费,安全保卫费,码号资源费,设备耗用的外购电力费,自有电源设备耗用的燃料和润料费;水电取暖费,劳动保护费,保险费;交换机用电池费;业务材料、单式和用品费,因公使用名章刻制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委托代办手续费,物业管理费,车辆的养路费、燃料油料费、保险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以及由“共同费用”科目按比例分摊到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业务;
7.电路及网元租赁费:支付给其他电信企业的电路及网元等传输系统及设备的租赁费用。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计提工资时,按照“工资计算表”所列数据,借记本科目(XX网业务成本-工资),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支付职工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XX网业务成本一职工福利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每月按照“折旧费计算表”所列各通信网应计提折旧额提取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借记本科目(XX网业务成本一折旧费),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企业发生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不能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应当确认为费用,借记本科目(XX网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发生的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等项开支,凡能直接计入各通信网业务成本的,应直接计入,借记本科目(XX网业务成本),贷记“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中不能直接计入相关通信网业务成本的修理费和业务费,先归集记入”共同费用“科目,月份终了再按确定的分摊标准,分摊计入相关通信网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XX网业务成本),贷记”共同费用“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3 共同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各通信网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共同承担的修理费、动力费、房屋租赁费和业务费等各项开支。凡能直接计入各通信网业务成本或相关费用、支出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修理费;
(二)动力费;
(三)水电取暖费;
(四)劳动保护费;
(五)房屋租赁费;
(六)物业管理费;
(七)其他。
三、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一)修理费:企业支付共同使用的房屋和设备修理所发生的工、料费等。
(二)动力费:企业支付共同耗用的外购电力费和自供电源设备消耗的燃料、润料等费用。
(三)水电取暖费:企业耗用的水费、照明费、照明设备的材料消耗和添置费用,冬季取暖耗用的燃料、用具、运杂费、煤炭清理费等。
(四)劳动保护费: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劳保用品;如:工作服、标志服、防寒防而服、清凉饮料、劳动安全标志、安全手册及操作规程印制费等。
(五)房屋租赁费:企业共同使用房屋的租赁费。
(六)物业管理费:企业支付的物业管理费。
(七)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科目的共同费用。
四、发生共同费用时,先在本科目归集,借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科目,贷“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月终按规定方法和标准,分摊本月发生的共同费用。分摊修理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一XX网业务成本”修理费“、”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修理费);分摊其他各项共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网业务成本。业务费“、”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民 贷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五、本科目月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5405 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成本以外与其他业务收入相配比的各种成本、费用支出。包括:出售通信商品成本、出租通信商品的成本、代办工程支出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还包括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等。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出售通信商品支出;
(二)出租通信商品支出;
(三)代办业务支出;
(四)其他支出。
三、企业发生其他业务支出时,借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库存商品”、“应付工资”、“出租商品一出租商品摊销”等科目。企业发生代办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代办业务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终,按其他业务收入计交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计交教育费附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补充会计科目明细表 损益表 分部报表 主营业务收入名细表 主营业务成本名细表
为了规范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电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信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电信企业执行。电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 1993年颁布的《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信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三、电信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会计分离制度,禁止业务交叉补贴,同时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会计信息和成本资料的需要,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和资料。
四、电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电信专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可参照附录执行。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营业款结算”、“库存材料”、“出租商品”、“特准储备物资”和“共同费用”科目,并对“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人’、“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电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2.将原《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的“收支差额”核算改为“利润”核算;期末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3.“库存材料”科目,主要核算通信设备用的部件和业务用品等,应比照《企业会计制度》“原材料”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
4.“特准储备物资”科目,主要核算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材料物资。
5.将在原“通信业务成本”明细科目“业务费”中核算的展览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以及专职从事展览、广告、业务宣传等工作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等纳入“营业费用”科目,作为期间费用核算。
6.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不使用“包装物”、“自制半成品”及成本类科目。
7.电信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据实列支,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进行计提。如果原“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结余的,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借方余额,应当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如果是贷方余额,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8.为了适应电信企业管理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和我国电信行业监管工作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本办法把通信网络按照组网特点及其业务功能划分为固定本地电话网、长途电话网、数据通信网、移动通信网、卫星通信网、无线寻呼网、专用通信网等七个通信网,建立了以通信网为基础的会计核算体系,进行分别核算。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2 营业款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营业部门、分支机构应交和已交的营业收入款项。
二、收到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交款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的收方转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人’、“应收账款”(用户欠费卜“预收账款”(用户预存款)、“其他业务收入”仰售通信商品收入)等科目。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的付方转账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退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要定期核对。对于出售各种电话卡的数量和金额还应在营业报告单上注明。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达的在途款项。
1245 出租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出租通信商品的进货原价。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出租商品原价。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购进用于出租的通信商品的进货原价。
(二)出租商品摊销。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出租通信商品应摊销的价值。
三、各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购进的出租通信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时,根据‘收货单“,按进价,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原价),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
(二)从库存商品转来用于出租的通信商品,根据出租通信商品“收货单”,按其进价,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原价人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出租通信商品成本一般按可使用期限采用平均法逐期摊销。金额较小的,也可以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一出租通信商品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出租通信商品发生修理费,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一出租通信商品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出租通信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一出租通信商品收人‘科目或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款结算“科目。月终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结转收入,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一出租通信商品收入“
科目。若用户中途退租,将应退的租金退还用户时,借记“其他业务收入一出租通信商品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现金”、“银子存款”科目。
(六)出租通信商品出售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一出租通信商品收入”科目;或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款结算”科比月终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转账时,再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一出租通信商品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已售出租商品成本,按已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按账面原价与已摊销额之间的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一出租通信商品支出”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原价)。
(七)出租通信商品报废,按已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按账面原价与已摊销额之间的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通信商品支出”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原价)。
(八)计收出租通信商品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九)采取办卡、证等方法办理出租通信商品业务预收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出租商品租金”科目,将实现的收入,借记“预收账款一预收出租商品租金”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出租通信商品收人”科目。上述计收出租通信商品的押金和采取办卡、证等方法办理出租通信商品业务预收的租金,也可以通过“营业款结算”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按出租通信商品的类别。品名、规格和存放地点等设置既有金额又有数量的明细分类账。同时,应健全商品出租手续,营销网点应建立账簿,按品名逐笔登记商品的租出和收回,押金的收取和退回以及办理卡、证预收租金的情况。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出租通信商品的账面价值(出租商品原价扣除出租商品摊销的价值)。
15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固定资产》的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固定资产》的规定执行。
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或者为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应当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或者改良。如果这项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如延长了固定 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即;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将该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否则,应当确认为费用。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可从该后续支出中抵减。企业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所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分别由调出、调入单位计入当期损益。
四、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二级明细科目:
1.固定本地电话网固定资产;
2.长途电话网固定资产;
3.数据通信网固定资产;
4 移动通信网固定资产;
5.卫星通信网固定资产;
6.无线寻呼网固定资产;
7.专用通信网固定资产;
8.管理用固定资产;
9.共用固定资产;
10.租出固定资产;
11.未使用固定资产;
12.不需用固定资产;
13.土地。
(二)三级明细科目:
1.企业应在“固定本地电话网固定资产”、“长途电话网固定资产”、“数据通信网固定资产”、“移动通信网固定资产”、“卫星通信网固定资产”、“无线寻呼网固定资产”和“专用通信网固定资产”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1)通信电子设备;
(2)通信线路设备;
(3)办公设备和家具;
(4)电子计算机系统;
(5)电源设备;
(6)房屋及建筑物;
(7)运输起重设备;
(8)其他设备;
(9)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企业应在“管理用固定资产”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1)办公设备和家具;
(2)电子计算机系统;
(3)电源设备;
(4)房屋及建筑物;
(5)运输起重设备;
(6)其他设备。
3.企业应在“共用固定资产”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1)通信电子设备;
(2)通信线路设备;
(3)办公设备和家具;
(4)电子计算机系统;
(5)楼宇自动化系统;
(6)电源设备;
(7)房屋及建筑物;
(8)运输起重设备;
(9)其他设备;
(10)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五、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本地电话接入设备、交换设备、电话网附属系统、支撑设备等。长、市共用的同步网、智能网系统、信令网系统等设备在“共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1)接入设备:包括架空、直埋、管道等各式用户线,用户配线;有线电缆、光缆接入设备;无线接入设备,各种复用设备、适配器和终端设备,以及会议电视、电话的汇接设备、终端设备、配套设备等。
(2)交换设备:本地电话的各种交换设备、各种业务台(包括市内电话查号台、报时台、服务台、生产检查台、声讯台和受理终端设备)、112测量台、话务员座席台设备,以及配线设备等。
(3)电话网附属系统:包括营业用电话设备、自动电话计费系统、节点/接口设备等和其他附属设备。
(4)支撑设备:包括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网管系统、计费系统、维护中心、软件中心、培训中心的各种设备等。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光缆传输系统、微波传输系统、载波传输系统、卫星传输系统、配线设备,各式局间管线,包括架空设备、管道设备、各式电信电缆设备,以及各种电信线路的配套设备等。
(二)长途电话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各种长途电话交换设备、长途电话网管系统的各种网管设备,长途电话全自动、半自动终端设备,各式长途电话话务员座席;各式长途电话接续台,营业用电话设备,人工长途电话业务台设备,自动长途电话配套设备,人工长途电话接续辅助配套设备,电话会议设备,各种载波电话终端设备、增音设备、分路设备和配套设备,短波、超短波收发信设备、电台配套设备中的长途电话设备,光缆通信终端设备、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复接设备、配套设备,卫星通信设备中的长途电话设备和电话网附属系统中的长途电话设备等。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用于长途电话的各式于路设备;各式明线设备,各式电信电缆、光缆设备,各式电信管道设备,电缆充气、电缆维护监测、电缆防蚀、电缆线对数字复用、电缆中间设备等,以及其他长途电信线路配套设备。
(三)数据通信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非话业务传输设备、电报设备、非话交换设备、传真设备,分组交换网(PAC)设备、数字数据网(DDN)设备、帧中继网(FR)设备、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设备、因特网设备、传真存储转发系统设备、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设备、无线数据网设备、增值业务平台设备(包括电子商务设备、网上多媒体应用系统、视频点播(VOD)系统、影像加密系统、混合光缆/电缆(HFC)系统、电缆调制解调(Cablemodem)系统、二合一接入系统等),以及数据通信配套设备(包括卫星通信配套设备)等。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用于数据通信的专用市内电缆、光缆;长途光缆;以及其他线路配套设备等。
(四)移动通信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光缆通信设备、微波通信设备、基站设备、模拟移动通信设备、数字移动通信设备、CDMA移动通信设备、第三代移动通信设备(3G),数据业务系统、智能网设备、增值业务平台、信令网系统、网管系统、GPRS移动通信设备、客户服务中心设备、计费结算网、业务管理设备等及其配套附属设备。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各式杆路设备、各式明线设备、各式电缆设备、各式光缆设备,以及其他线路配套设备等。
(五)卫星通信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卫星星体,卫星通信指令、遥测、测距处理系统,卫星控制中心设备,时间频率基准系统,卫星管理系统,卫星动静态模拟系统,卫星业务监测系统,对外通信系统和卫星通信地球站射频、中频公用设备,卫星通信天线及控制伺服系统、监视告警控制(MAC)设备、终端设备、传输设备、配线设备、电缆和馈电线设备、站内通信设备Z还包括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VSAT)的主站设备、端站设备、网络管理系统、缆线设备、接入用户的各种终端设备,以及各种配套设备等。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卫星通信地球站与相关网络节点间缆线及附属设备。
(六)无线寻呼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自动寻呼中心设备、人工寻呼中心设备、基站设备、操作维护中心、配套设备等。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无线寻呼网的天线、铁塔及其配套设备等。
(七)专用通信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党政等专用通信网的各种通信电子设备。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党政等专用通信网的各种线路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等。
(八)办公设备和家具:包括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印刷装订设备,文教宣传设备(包括:录像设备、放映设备、扩音设备、工业电视设备、照相设备、职工电教设备、文体设备、乐器。照控设备等),干燥设备,供暖设备,冷冻设备,空调设备和计量设备等。
(九)电子计算机系统:包括电子计算机。计算机终端、电子计算机外围设备,如打印机、绘图机、扫描仪、磁带机下光盘机、光盘刻录机,路由器、集线器、考勤机,海事卫星终端以及其他计算机外围设备等。
(十)电源设备:包括各式发电设备、各种变压设备、各种配电设备、各种蓄电池设备、交流设备(包括:整流设备、变换器和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电源监控设备和其他电源设备及各式电力电缆等。
(十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等各种结构的房屋和围墙等,各种防护设施、水塔等各种给排水设施、各种气、液体贮存输送设施、各种道路桥梁设施以及各种园亭设施等各种建筑物。
(十二)运输起重设备:包括生产部门和管理部门使用的各种车辆,如:载重、越野、客座汽车、通信生产专用车、摩托车,各种起重、升降机械以及各种传动运输设备等。
(十三)楼字自动化系统:包括综合布线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包括:空调、给排水、供配电、电梯、照明等自动监控系统)等。
(十四)其他设备:一不属于以上通信生产用、管理用的其他固定资产,包括各种通用机电设备、厨具设备等。
(十五)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应视同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待租赁期满,如按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时,再按使用情况转入相关在用固定资产核算。
(十六)共用固定资产:包括两个及其以上通信网共用的固定资产、通信网与管理部门共用的固定资产,如长、市共用的同步网设备、智能网系统、信令网系统、应急通信装备和共用的房屋建筑物等。
(十七)租出固定资产:核算出租给外单位的非通信业务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出租通信业务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各通信网固定资产核算。
(十八)未使用固定资产:核算购建完成尚未交付使用,拨入尚待安装,进行改建、扩建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调拨中的固定资产。由于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生产单位内备用、替换使用的通信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十九)不需用固定资产:核算本企业不需要或不再适用,准备调配处理的各种固定资产。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出售或调配处理。
(二十)土地:核算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六、固定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执行。
1902 特准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特准储备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材料物资。
二、企业购入特准储备物资材料,按发票账单支付物资材料价款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企业库存材料转作特准储备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企业在指定用途范围内领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特准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电信企业经营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资费收入,以及电信企业之间网间互联电信业务的结算收入。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一)企业为用户提供了电信业务服务后,根据计费系统出具的收费账单金额确认收入;
(二)企业出租、出售通信网络元素业务,应按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认收入;
(三)企业网间互联业务,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作为结算收入;
(四)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电信业务发生退费,应当冲减退费当期的收入。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科目设置的二级明细科目
1.固定本地电话网业务收入;
2.长途电话网业务收入;
3.数据通信网业务收入;
4.移动通信网业务收入;
5.卫星通信网业务收入;
6.无线寻呼网业务收入;
7.专用通信网业务收入。
为准确核算企业内各通信网的收入;对于企业内部涉及网问收入的结算事项;亦应比照电信企业之问通话费的结算办法进行分割划转。
(二)本科目在上述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的三级明细科目及核算内容:
1.固定本地电话网业务收入
(1)本地电话业务收入:本地电话及用户中继线月租费收入,一线通(N-ISDN)补充业务功能收入,本企业固定电话用户主叫的区内丫区间通话费收入(含公用电话通话费收入),电视会议、会议电话通话费收入,电话卡、被叫集中付费800业务、虚拟专用网600业务通话费收入,程控电话新服务项目使用费收入,特服号通话费收入、各项信息业务收入等。
(2)企业内网问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3)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4)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本地网(含出租专线)音频电路、数字电路,出租光纤、光芯、波长、管道以及租杆挂线等租费收入。
(5)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本地网电话交换机、电源设备等租费收入。
(6)装移机收入:装移机工料费收入和手续费收入。
(7)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如:开户费收入、用户改名和过户手续费收入,电视会议、会议电话公用会议室使用费、服务费收入,各种代维费收入以及售卡预收沉淀资金转入等。
2.长途电话网业务收入
(1)国内长途电话业务收入:本企业固定和移动用户拨打国内长途电话的通话费收入,电话卡、被叫集中付费800业务、一线通(N-ISDN)业务收入、公用电话通话费收入,电视会议、会议电话通话费收入,广播电视传送业务收入等。
(2)国际电话业务收入:国际电话的通话费收入(含国际被叫集中付费800业务通话费收入和一线通[N-ISDN]业务收入),国际公众船舶电话通话费、陆线费收入,国际海事卫星电话通话费、陆线费收入,国际电视会议资费收入,国际电视节目传送费、多址传送附加费收入,公用电话、电话卡通话费收入,电视会议、会议电话的通话费收入以及国际电话账务结算收入等。
(3)港澳台电话业务收入:港澳台电话的通话费收入,被叫集中付费 800业务、一线通(N-ISDN)业务收入,公用电话、电话卡通话费收入以及电视会议、会议电话业务收入等。
(4)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5)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6)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长途电话网音频电路租费收入,出租长途数字电路租费收入,出租长途光纤租费收入,出租长途波长租费收入,出租交换机端口、拨号服务器端口、信令网端口、同步网端口、管道管孔以及长途租杆挂线等租费收入。
(7)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交换机、无线电台收入,无线短波收、发话机收入,话务员座席等租费收入。
(8)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如:通信设备代维费收入,查询费、开户费、补开用户遗失长话收据证明的手续费收入,电视会议、会议电话公用会议室使用费、服务费收入以及售卡预收沉淀资金转入等。
3.数据通信网业务收入
(1)国内数据业务收入:国内分组交换业务收入,因特同接入业务收入,因特网平台业务收入、多媒体网上新开展的应用业务收入,电子数据交换(EDI)收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收入,电子信箱等增值业务收入,电报业务收入等。
(2)国际及港澳台数据业务收入:国际及港澳台分组交换业务收入,因特网接入业务收入、因特网平台业务收入、多媒体网上开展的其他应用业务收入,电子数据交换(EDI)收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收入,电子信箱业务收入等。
(3)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4)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5)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本地网、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数字数据电路(DDN)专线业务收入;出租本地网、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帧中继/ATM业务收入,出ATM端口费收入及出租网元租费收入等。
(6)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数据通信网各种设备的租费收入。如:出租调制解调器等各种用户终端设备等租费收入。
(7)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包括各项数据业务的一次性费用(包括开户费、安装调测费、工料费)收入,电报业务收入,设备代维费收入以及售卡预收沉淀资金转入等。
4.移动通信网业务收入
(1)基本通话业务收入:移动本地电话通话费收入和漫游通话费收入,新功能服务项目(包括呼叫转移、主叫显示、呼叫限制、呼叫等待、多方通话、语音信箱等)的基本使用费收入。
(2)月租费收入:移动电话用户按月交纳的固定费用收入。
(3)移动数据业务收入:信息服务业务收入,短消息服务收入,手机上网通信费收入,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收入,因特网业务收入等。
(4)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5)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6)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电路、出租网元业务的收入。
(7)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移动电信网各种设备租费收入。
(8)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包括设备代维费收入,代收、过户、停开机手续费收入以及售卡预收沉淀资金转入等。
5.卫星通信网业务收入
(1)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卫星转发器租费收入等。
(2)卫星固定通信业务收入: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收入。包括数据业务收入、语音业务收入、广播业务收入以及国际专线通信费收入等。
(3)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收入:卫星移动电话用户系统接入费收入、月租费收入、通话费收入(包括国内、国际长途电话通话费收入)、漫游通信费收入等。
(4)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5)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6)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端站等各种设备租费收入。
(7)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包括设备代维费收入、服务费收入等。
6.无线寻呼网业务收入
(1)无线寻呼收入:服务费收入,指向无线寻呼用户按月收取的服务费收入,包括本地服务费收入、联播服务费收入 漫游服务费收入,增值业务收入等。
(2)电话信息收入:按规定收取的电话信息费收入等。
(3)计算机信息收入:按规定收取的计算机信息费收入等。
(4)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如:秘书服务等。
7.专用通信网业务收入本科目核算党政等专用通信网的各项业务收入。其他企业内部使用的通信网不属于本科目核算内容。
(1)本地电话业务收入:本地电话及用户中继线的月租费收入、通话费收入及一线通(N-ISDN)补充业务功能收入等。
(2)国内长途电话业务收入: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收入,(N-ISDN)业务收入,电视会议、会议电话通话费收入等。
(3)国际及港澳台电话收入: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的通话费收入,(N-ISDN)业务收入及电视会议记会议电话的通话费收入、视图传送费收入等。
(4)数据业务收入:本地数据业务收入、国内、国际及港澳台数据业务收入。
(5)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
四、主营业务收入通过“营业款结算”科目进行核算,根据“营业报告单”登记账目。按“营业报告单” 的收方,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科目),按“营业报告单”的付方,借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目)(业务退费),贷记“营业款结算”科目。也可以根据“营业报告单”先登记“营业收入汇总表”,月终根据“营业收入汇总表”转账。
五、由本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通话费、服务费等收入,列入本企业各通信网相关收入科目。因电信网间通信费结算;需要结付给其他电信企业和分割到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的部分,在各通信网业务收入相关明细科目的借方冲转。是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应在各通信网“企业间同问结算收入”科目中核算;需要从“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科目分割到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或结付给其他电信企业的结算收入在其借方冲转。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2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除电信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二级明细科目
(一)出售通信商品收入;
(二)出租通信商品收入;
(三)代办业务收入;
(四)其他收入。
三、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一)出售通信商品收入:出售各种电话机、移动电话机、SIM卡、卫星终端设备、无线寻呼机、电话号码簿等通信商品收入。
(二)出租通信商品收入:出租移动电话机等的租金收入。
(三)代办业务收入:代办工程收入及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劳务费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和企业自管或委托管理的职工住房的租金收入;以及在电话卡上、电话号码簿上为其他单位刊登广告收入、劳务费收入等。
四、企业在取得其他业务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营业款结算”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企业收到代办工程预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待工程完工结转代办工程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代办工程收入)。
五、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电信企业各项主营业务成本。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二级明细科目:
1.固定本地电话网业务成本;
2.长途电话网业务成本;
3.数据通信网业务成本;
4.移动通信网业务成本;
5.卫星通信网业务成本;
6.无线寻呼网业务成本;
7.专用通信网业务成本。
(二)按成本项目设置的三级明细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1.工资:生产人员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
3.折旧费: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4.修理费: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各种维护费,修理费,以及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发生的支出;。
5.低值易耗品摊销:在用的各种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摊销额和修理费等;
6.业务费:支付通信生产的各种业务费用。包括:频率占用费,卫星测控费,安全保卫费,码号资源费,设备耗用的外购电力费,自有电源设备耗用的燃料和润料费;水电取暖费,劳动保护费,保险费;交换机用电池费;业务材料、单式和用品费,因公使用名章刻制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委托代办手续费,物业管理费,车辆的养路费、燃料油料费、保险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以及由“共同费用”科目按比例分摊到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业务;
7.电路及网元租赁费:支付给其他电信企业的电路及网元等传输系统及设备的租赁费用。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计提工资时,按照“工资计算表”所列数据,借记本科目(XX网业务成本-工资),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支付职工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XX网业务成本一职工福利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每月按照“折旧费计算表”所列各通信网应计提折旧额提取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借记本科目(XX网业务成本一折旧费),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企业发生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不能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应当确认为费用,借记本科目(XX网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发生的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等项开支,凡能直接计入各通信网业务成本的,应直接计入,借记本科目(XX网业务成本),贷记“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中不能直接计入相关通信网业务成本的修理费和业务费,先归集记入”共同费用“科目,月份终了再按确定的分摊标准,分摊计入相关通信网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XX网业务成本),贷记”共同费用“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3 共同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各通信网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共同承担的修理费、动力费、房屋租赁费和业务费等各项开支。凡能直接计入各通信网业务成本或相关费用、支出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修理费;
(二)动力费;
(三)水电取暖费;
(四)劳动保护费;
(五)房屋租赁费;
(六)物业管理费;
(七)其他。
三、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一)修理费:企业支付共同使用的房屋和设备修理所发生的工、料费等。
(二)动力费:企业支付共同耗用的外购电力费和自供电源设备消耗的燃料、润料等费用。
(三)水电取暖费:企业耗用的水费、照明费、照明设备的材料消耗和添置费用,冬季取暖耗用的燃料、用具、运杂费、煤炭清理费等。
(四)劳动保护费: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劳保用品;如:工作服、标志服、防寒防而服、清凉饮料、劳动安全标志、安全手册及操作规程印制费等。
(五)房屋租赁费:企业共同使用房屋的租赁费。
(六)物业管理费:企业支付的物业管理费。
(七)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科目的共同费用。
四、发生共同费用时,先在本科目归集,借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科目,贷“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月终按规定方法和标准,分摊本月发生的共同费用。分摊修理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一XX网业务成本”修理费“、”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修理费);分摊其他各项共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网业务成本。业务费“、”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民 贷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五、本科目月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5405 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成本以外与其他业务收入相配比的各种成本、费用支出。包括:出售通信商品成本、出租通信商品的成本、代办工程支出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还包括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等。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出售通信商品支出;
(二)出租通信商品支出;
(三)代办业务支出;
(四)其他支出。
三、企业发生其他业务支出时,借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库存商品”、“应付工资”、“出租商品一出租商品摊销”等科目。企业发生代办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代办业务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终,按其他业务收入计交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计交教育费附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补充会计科目明细表 损益表 分部报表 主营业务收入名细表 主营业务成本名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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