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财经法规》十个高频考点(四)
2016会计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会计证是从事会计行业的准入证,所以,大家都希望一次通过考试拿到证书,从业考试其实不是很难,只要大家掌握了必备的知识点,一次通过考试不是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2016会计财经法规高频考点,希望为大家考试加把劲。
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具体是指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但并不是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主要是根据《会计法》认真组织好、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保证会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3.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1)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2)单位应择优选拔、任用会计人员,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预祝大家顺利通过会计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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