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我会制定了《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在5月28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会注册部。
附件:《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福建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每年5月份,我会根据事务所上报的数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第五条 每年6月份,将在我会网站进行公示后公布综合评价得分前二十家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批准设立未满一年(不含合并设立);
(六)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每年4月30日前,填写《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福建注协审核。
省外事务所在福建境内设立的分所,在参加综合评价时视同独立所管理;其他分所不参加综合评价。
第八条 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每年业务检查时,我会将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以下称领军人才人数)、资深会员人数、参与行业重大活动情况、受行业表彰情况、党建情况、处罚和惩戒情况等九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收入和评估收入。
省外事务所在福建境内设立的分所的收入仅指该分所的收入,不包括总所或其他分所的收入;本省事务所在福建境外设立的分所的收入也不列入总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经省注协确认的数据。
(三)培训完成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四)领军人才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
(五)资深会员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经中注协确认的资深会员人数。
(六)参与行业重大活动情况,在上一年度内,经省注协确认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参与行业重大活动情况。
(七)受行业表彰情况,在上一年度内,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行业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受中注协、省注协表彰的情况。
(八)党建工作情况,在上一年度内,经行业党委确认的、事务所党支部完成党建工作中心任务突出情况。
(九)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十)福建注协在组织综合评价时,可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情况追加相应的指标,并在申报材料之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
领军人才人数、资深会员人数为直接加分项,每名加0.5分。
参与行业重大活动情况为直接加分项,每次加0.5分。
受行业表彰情况为直接加分项,事务所受表彰按次计算,人员受表彰按人次计算;受中注协表彰每(人)次加1分,受省注协表彰每(人)次加0.5分。
党建情况为直接加分项,视党建工作中心任务完成突出的,每次加0.5分。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一)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次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二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培训完成率得分+领军人才人数得分+资深会员人数得分+受表彰情况得分+参与行业重大活动得分+党建情况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
(一)总收入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上一年度事务所收入前二十名平均值或上一年度综合评价前二十名事务所收入平均值)×70
综合评价第一年使用上一年度事务所收入前二十名平均值;以后均使用上一年度综合评价前二十名事务所收入平均值。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评价年度前二十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培训完成率得分=(某事务所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0
(四)领军人才人数得分=领军人才人数×0.5
资深会员人数得分=资深会员人数×0.5
受表彰情况得分=受中注协表彰(人)次×1+受省注协表彰(人)次×0.5
参与行业重大活动得分=参与行业重大活动次数×0.5
党建情况得分=完成党建工作中心任务突出的次数×0.5
(五)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六)福建注协追加新的指标做为综合评价计算依据的,将在申报材料之前及时调整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福建注协追加新的指标仅作为辅助信息披露的,将在申报材料之前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
《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事务所(分所)编号 | 事务所(分所)名称 | ||||
总收入(万元) | 审计收入(万元) | 注册会计师人数 | |||
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 领军人才人数 | ||||
从业人员人数(不含注册会计师人数) | 合伙人(股东)人数 | 分所数 | |||
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 | 40岁以下(含40岁) | 40-60岁(含60岁) | |||
60岁以上 | |||||
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 | 本科及以下 | 硕士(含双学历) | |||
博士及以上 | |||||
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数量 | 资深会员人数 | ||||
参与行业重大活动(次数) | 说明 | ||||
受行业表彰(次数) | 说明 | ||||
党建工作中心任务完成突出(次数) | 说明 | ||||
前3年中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处罚、惩戒的情况 | |||||
事务所填表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填表日期 | |||
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加盖事务所(分所)印章) | |||
省注协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 审核日期 | |||
复核人(签字) | 复核日期 | (加盖省注协印章) |
注:1.“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完成规定培训学时注册会计师人数”、“领军人才人数”、“合伙人(股东)人数”、“从业人员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数量”和“前3年中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和惩戒的情况”“资深会员人数”、“参与行业重大活动(次数)”、“受行业表彰(次数)”、“党建工作中心任务完成突出(次数)”所需填写的数据均指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数据。
2.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有关规定,可以豁免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计入完成规定培训学时注册会计师人数。
3.“分所数”应包括事务所所有分所数,“合伙人(股东)人数”应包括事务所总、分所所有合伙人(股东)人数。
4.“参与行业重大活动(次数)”、“受行业表彰(次数)”、“党建工作中心任务完成突出(次数)”应在相应的“说明”中列明详细的情况,何时何地参加什么活动受到什么表彰或完成情况怎么样等。
5.“前3年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和惩戒的情况”中,应列明处罚或惩戒的年度、文号和发文单位。
6.省外事务所在福建境内设立的分所参加综合评价时适用本表。
7.事务所填表人务必将联系方式填写完整,以便省注协核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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