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2011〕16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发放范围 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该条款规定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加以界定,即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二、关于捐赠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根据使用单位及捐赠资金性质的不同,我省可用于捐赠收入的财政票据分为三类,分别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财政部文件中具体票据名称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江苏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除纳入政府非税收管理的公益事业捐赠收入外,公益性单位接受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捐赠人开具的凭证,此票据为全国统一式样,票据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2.江苏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时,向捐赠人开具的凭证。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即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这部分捐赠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受赠单位应根据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开具“江苏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如此项捐赠收入属于公益事业捐赠,应在票据收入项目中注明公益事业捐赠收入。其票据效力等同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3.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上述两类票据开具范围之外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受其他捐赠(含实物捐赠)时,向捐赠人开具的凭证。 三、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启用时间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2011年7月1日起统一启用。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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