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资格的通知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67号)和北京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京会协[2007]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11年度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资格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在符合北京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2、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在700万元(含7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时间及有效期:
事务所在北京注协年度培训计划公布后的15日内提交申请报告,北京注协经审核后下发批复文件。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三、 申报方式及基本内容要求:
事务所申报内部培训资格采用书面方式,须向北京注协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中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注册会计师人数
2、上一年度业务收入
3、2011年培训计划,其中应包括培训内容、师资、培训地点等内容。
申请报告加盖公章会同培训负责人、联系电话一并报北京注协继续教育部。
四、内部培训工作要求
1、各事务所在开班前五天电话通知继续教育部
2、按时上报当年继续教育相关书面资料
取得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在当年培训计划完成后15日内,或者最迟在当年11月15日以前,及时向北京注协继续教育部上报相关书面资料,资料包括:
(1)培训大纲或培训教材;
(2)注册会计师手签考勤记录 ;
(3)授课教师评价表;
(4)考核试卷及汇总成绩单;
(5)培训总结。
3、随时将事务所继续教育信息录入中国注协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管理系统中
取得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的操作要求,将事务所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具体执行情况、注册会计师学时完成情况、培训总结等内容随时录入“中国注协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管理系统”中。
五、继续教育部联系人:张霞
联系电话:8822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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