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为支持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帮助地震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期申报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欠税核销问题
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可以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7号)规定,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灾区国税、地税机关应积极采取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等形式,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通过网站、12366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支持地震灾区的各项税收征管措施尽快通知纳税人,并提供各种服务便利,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
相关文章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2010-10-16 16:02:2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附全文) (2010-09-19 14:44:00) |
财政部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10-09-14 17:42:41) |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 (2010-06-18 17:06:40) |
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0-06-13 11:46:50) |
关于公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年检结果的通知 (2010-06-13 11:46:49) |
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0-06-13 11:46:47) |
关于印发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2010-06-13 11:46:46) |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06-13 11:46: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