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关于会计人员抵免继续教育确认时间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有关人员:
一、继续教育确认的时间
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抵免确认时间为:12月1日―12月30日(公休日除外)。
二、继续教育确认的条件
根据关于修订《大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大财会[2010]1124号)第九条之规定:
1.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的国家承认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凭入学通知书、学生证、毕业证书等有关资料,可抵免在校学习年份内的继续教育;
2.参加会计相关专业学历的自学考试的,凭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可抵免毕业证书签发当年的继续教育;
3.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单科成绩合格的,凭单科合格证书,可抵免考试当年的继续教育;
4.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的,凭全科合格证书,可抵免取得证书当年的继续教育。
5.参加审计师、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专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凭全科合格证书,可抵免取得证书当年的继续教育;
6.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会计学术论文的,凭有关证书或刊物抵免当年的继续教育。
凡具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人员,符合继续教育抵免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续,超期未办理会计继续教育抵免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抵免资格。
三、继续教育确认地点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的会计人员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中山区白玉街20号)办理。其他县区的会计人员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由当地财政部门持相关复印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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