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事权是财税改革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既高度强调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同时也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全会精神,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财税体制改革要着眼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分级财政体制,对现行分税制进行大幅度调整与完善,并不失时机地实现阶段性重点突破。笔者认为,明确事权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应尽快取得突破。
第一,明确事权,基本前提在于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和事权范围。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正确处理决定政府职能的合理化,政府职能决定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因此,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仍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确保政府职能“不越位、不缺位”。具体说来,就是凡市场能做好的就交由市场去做;凡市场能做但做不到位的,由政府发挥辅助作用;凡市场做不到的,由政府牵头承担或组织相关资源配置。同时,政府职能应定位在国家安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运行有序、国资监管等方面。
第二,明确事权,核心在于实现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在政府间的合理配置。明确划分政府间事权范围的目标,是在“扁平化”框架下,建立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体系,使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相适应。借鉴国际经验,按照公共产品层次性、受益范围、能力、效率、外部性、信息充分性和激励相容等原则,各级政府的事权尽可能由本级政府承担,尽量减少职责共担的状况。对此,全会指出,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这为下一步具体明确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间事权指出了方向。应该讲,这对形成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意义重大。
第三,明确事权,根本保障在于完善财政立法。实践证明,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调整,特别是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应以法律保障为基础。否则上级政府有可能单方面改变下一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配置,最终导致政府间支出责任层层下放,事权与支出责任脱节,明确事权改革流于形式。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尽快实现财税体制改革的法治化。
根据我国国情,明确事权可考虑采取法律列举的方法,具体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专有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有事权和支出责任,保持相对稳定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