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更重整体制度设计
房产税要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体现其价值,就必须与涉地税种进行统筹规划,实现彼此间的相对协调和配合。房产税的开征目前遇到的一条所谓的“名不正,言不顺”的阻力,就是来自于涉地税种的貌似重复征税的疑问。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对媒体表示:“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的重复征税严格来讲是无法避免的,作为地租性质的土地出让金和作为税收所谈的房产税是同时存在的,就是这个税在不同概念之下不同的税必然要同时存在,因为它是一个复合税制,有了流转税之后还有所得税。比如企业在缴了企业所得税之后还有个人所得税,也是一个重复。 ”他认为,以经济权利为依据的土地出让金为地租,和以政治权利为依据的税收,应该处理成合理的并行关系。
单一的一个税种的效应与辐射范围是有限的。一定要在顶层整体规划之下考虑方方面面的事情,将众多点面结合起来通盘协调,才是一个合理的整体优化设计。特别是由于税收制度相对于各类收费的规范性和约束性更强,灵活性偏弱,这就决定了其一旦定型将不便于随意调整;因此,将各类房地产税进行制度的整体优化设计放到优先地位就显得特别重要。
不过,要实现房地产税制的优化并不容易。
以房地产税中的房产税为例,在它的征税定位上,就有调节房价、控制收入差距拉大、补充地方财力等多种说法,定位不同作用自然也有差异。各种目的貌似都有自己的理由,但是税制设计又难以面面俱到,最优的选项也许并不存在。因此笔者认为,只有从促进税收制度完善和使税收更加合理化的长远视角来进行房产税的定位设计,才能尽量在“长线”建设中少走弯路。而“调节房价”这类阶段性或局部性的需求,不宜作为长远制度建设的主要定位取向。而只要做好房产税在税制建设中的合理定位,从长远来看也未必无助于房价的平稳。
单单房产税的制度设计就已经难言轻松,而构建整体的房地产税体系的制度设计毫无疑问则是一项繁杂而长期的工程,任何期望一蹴而就和一劳永逸的想法都是不可取的。整个房地产税的制度建设毫无疑问是需要一些先决条件的,比如对各种税费统一实行清费立税,以更加合理和规范化的税收环境为房地产税系的整体制度设计提供良好的前提。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世锦所说,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实施推进改革,第一步就是要清费立税。把一些费用进行规范,转化为税收。
房地产税系统的制度建设还有一些亟待面对的现实难题,比如各地房价差异大、房屋产权问题、住房用地性质不同等,这可能需要除了进行税制设计时考虑部分权限下放到地方增强灵活性和适应性外,更需要在实践中慢慢积累经验、教训,为税制设计提供相对趋利避害的必要历练。当然房地产税系的整体制度设计不仅需要从财政税收角度考虑设计问题,还需要考虑必要的市场因素,房地产供需的相对平衡对百姓的安居乐业不无裨益。
中国指数研究院高级分析师许琳认为,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目的不是只为了收税,而是使税制更完善平衡。就房地产税而言,更重要的是弄清指导思想和预期效果。笔者深以为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