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销往横琴平潭生产有关货物可退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精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横琴、平潭各自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含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
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横琴、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3、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
4、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通知》自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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