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仲裁受理范围
仲裁法
第一章 总 则
仲裁受理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㈠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㈡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或裁或审制度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外部监督制度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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