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财会类 > 考试动态 > 考试报名 >

广西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时间6月17日起


广西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时间6月17日起

关于做好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桂人考函〔2014〕2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21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时间科目
2014年9月6日上午 08︰30-11︰00经济法
下午13︰00-15︰30财务会计
下午16︰30-19︰00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2014年9月7日上午09︰00-11︰30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下午14︰00-17︰00资产评估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和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各地在组织考试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三、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不需要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确认手续。

  本次考试采用全国统一网报系统开展网上报名工作,以档案库来检查报考人员是否为老考生。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非首次报考人员),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按新考生(首次报考人员)处理。

  成绩有效期1年的考试(原非滚动考试)网上报名时挂接上一年度档案库;成绩有效期大于1年的考试(原滚动考试)网报档案库中包括有效年度的档案信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参加5个科目(考全科级别)考试成绩有效年度为3年, 2014年网报档案库中包括2011年到2013年的档案信息。

  档案库信息不包括考生照片信息。为统一照片标准,2014年所有报考人员必须上传照片,照片格式、大小等按网报系统的要求执行。

  (一)网上填报

  报考人员于2014年6月17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7月3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中国人事考试网()或报名登录界面(/examfront)按要求填写个人报考信息,上传照片。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报名点。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3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5∶00 - 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推迟。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1)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原件1份;(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3)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职称证书等相应证件原件和1份复印件;(4)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年限证明原件1份(样式见附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还须提供:(1)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原件1份(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2)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原件和1份复印件。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网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后,直接在网上缴费,具体操作按网上“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进行。

  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操作结束后,请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若缴费结束2个工作日后查询仍是未缴费状态,说明缴费未成功,请在缴费时间内及时缴费或致电易宝支付客服4001-500-800查询个人支付状态。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2014年6月30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7月13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4年6月17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7月13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2005〕33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考试费每人每科43元。

  4.票据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4年7月21日-2014年9月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4)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取票据。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可于2014年8月28日上午10∶00至2014年9月4日下午18∶00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或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资产评估5个科目,全部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考试科目全部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考场设置

  本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考全科、免一科2个级别。参加5个科目(考全科级别)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4个科目(免一科级别)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考生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或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

  (二)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gx.)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

  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2. 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年限证明

  3. 原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

  4. 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14年6月13日

  附件1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文件规定: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 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三)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中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2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满 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 年。

  经查,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0日 人职发﹝199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素质,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人员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在作用,现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人员管理,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发挥评估在资产流动与重组中的中介服务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资产评估人员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凡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英文为CertifiedPublicValuer(缩写CPV.)。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 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依法申请执业的依据。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下同)中专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五年;

  2.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四年;

  3.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三年;

  4.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二年;

  5.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会计、审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评估工作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者取得资格证书后,须有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资产评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道德;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3.经单位考核同意。

  再交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在资产评估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的;

  3.受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现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将通知有关省级管理部门撤消注册。各省级管理部门依本规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管理部门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

  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的发放情况,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向人事部备案。

  第十八条 凡脱离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岗位连续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职 权

  第二十条 产评估机构是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临时)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

  注册资产评估师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册资产评估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册资产评估师有权依法申请开办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是申请开办资产评估机构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属本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业务的签字权: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2.接受委托的非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3.评估咨询和其他评估服务业务。

  第二十四条 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承接的评估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只能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评估报告至少由二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册资产评估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法定的执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 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专职执业,只能在该机构有签字权。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的处分。

  1.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委托方的股票或债券;

  2.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方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

  5.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执业资格证书》,取消其注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资格证书的惩罚登记栏内。凡注销注册,应由发证机构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并报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按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从1996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5月,报名时间为前一年11月。

  二、考试科目为: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工程技术基础、经济法。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三、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四、在1996—1997年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凡符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不含第五款)规定的学历和经历要求,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满二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五、自1998年起,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的报名条件。

  六、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七、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费和报名费由考生个人支付,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九、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成立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门领导下,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考试办公室组成情况应分别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考务工作由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按《暂行规定》第七、第八条执行,各地可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十、严格执行考务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4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2年2月25日 人发﹝20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服务于市场经济的需要,经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科目,从今年起改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其它科目不变。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四、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5个科目考试人员成绩的有效期限由2年调整为3年,实行3年滚动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成绩滚动管理从2000年度开始进行。

  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人事部、原因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免试部门科目的通知》(人发〔1997〕22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23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中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更新时间2022-09-16 10:10:26【至顶部↑】
联系我们 | 邮件: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QQ同号) |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电话:
付款方式   |   给我留言   |   我要纠错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