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混合销售
七、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一般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交营业税。
税务处理(即以谁为主,交谁的税):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主业来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但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如下例:
(1)销售家具的厂商,在销售家具的同时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前述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邮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邮寄包裹提供的包裹袋,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有关混业销售的具体规定,主要有如下一些:
(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征收营业税;单独销售无限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例5-4】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A.建材商店在销售建材的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服务。
B.汽车建造公司在生产销售汽车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
C.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
【名师解析】答案:C。根据规定,只有C属于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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