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备考资料之商品归类(十七)
(一)本类概述本类共分四章,第86章—89章的内容。
主要包括铁道车辆及气垫火车(86章),其他陆上车辆(87章)航空器及航天器(88章),船舶、气垫船及浮动结构体(89章)另外,本类还包括第86章至第88章所列车辆、航空器等的零件及附件。
(二)归类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第86章~第88章所称“零件”或“附件”,不包括那些非专用于或非主要用于第86章~第88章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同时符合这几章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规定的零件、附件,应按其主要用途归入相应的品目。
2、多用途运输工具的归类:
①既可在道路上又可在轨道上行驶的特殊构造的车辆,应归入第87章相应品目;
②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应归入第87章的相应品目;
③可兼作地面车辆使用的航空器,应归入第88章的相应品目。
④在导轨上运行的(气垫火车),归入第86章;
⑤水陆两用的气垫运输工具,归入第87章;
⑥在水上航行但只能在海滩或浮码头上登陆或在冰上行驶的气垫运输工具,归入89章。
3、既可归入第十七类,又可归入其他各类的零件或附件,最终应根据其主要用途来确定归类。
4、牵引车、拖拉机安装在品目87.01的牵引车或拖拉机上,作为可替换设备的机器或作业工具,即使与牵引车或拖拉机一同报验,仍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品目。而挂车(俗称拖车)应归入87.16.
5、装有驾驶室的机动车辆底盘,应归入品目87.02至87.04,而不归入品目87.06.
6、品目87.12包括所有儿童两轮车,其他儿童脚踏车归入品目95.01.
7、已装配、未装配或已拆却的船体、未完工或不完整的船舶以及未装配或已拆却的完整船舶,如果不具有某种船舶的基本特征,应归入品目89.06.即报验时未装配或已拆卸的完整船舶、船体,以及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不论是否已装配),如果具有某种船舶的特征,应作为该中船舶归类;否则应归入品目89.06.
8、特殊用途车辆(87.05)这种车辆一般经过改装和为特殊需要制成,不是为了载人或装物,而是具备某些特殊功能,例如起重车,不是为了载人或载物,而是具备某些特殊功能。例如囚车、运钞车等不能按特殊用途车辆来归类,不归入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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