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2号)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物业管理师 |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 100 | 60 |
物业经营管理 | 100 | 60 | |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 100 | 60 | |
物业管理实务 | 100 | 60 |
二、领证须知: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考生,请于2012年3月1日至2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专业、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到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3、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我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全部科目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