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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不从事会计工作是否还要接受继续教育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6号】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规定,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所以,不论您是否从事会计工作,每年均应当参加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更新时间2023-02-20 21:38:23【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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