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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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吗?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一、适用对象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业。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二、研发费用的范围
(一)费用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费用二:直接投入费用
(三)费用三:折旧费用
(四)费用四:无形资产摊销
(五)费用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费用六:其他相关费用
(七)费用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研发费用的扣除形式
(一)自主开发:按规定自行归集研发费用支出并进行加计扣除;第一,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第二,按会计核算制度并归集研发费用。
(二)共同合作开发: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三)委托研发活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外籍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四)集团集中研发: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五)新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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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实例讲解》
(来源:会计在线 作者: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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