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走出去”企业反避税很有必要
对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没有必要开展反避税工作。这是目前很多内资企业和税务机关的真实态度。目前,除了广东省深圳市国税局成功地对一户“走出去”企业开展了反避税调查外,大部分省市还都没有开展此项工作。实际上,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迅速发展,对“走出去”企业开展反避税工作越来越重要。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已经明确,要进一步拓展反避税工作领域,把反避税工作向内资企业特别是“走出去”企业延伸。笔者认为,反避税工作中绝对不能将“走出去”企业排除在外。
从实际情况看,“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经营,必然存在大量关联企业间的跨境交易,必然会产生特别纳税调整问题。如果企业转让定价原则不合理,很可能会有一些利润不合理地留在了境外,从而危害我国的税收主权,侵蚀我国税收利益。据笔者了解,一些“走出去”企业全球转让定价政策安排随意性强,存在集团劳务费用的分摊不合理和受控外国公司的问题,但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因此,对这样的内资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自然也是反避税工作的职责。
那么,如何开展对“走出去”企业的反避税工作?笔者认为,加强对内资企业的关联申报管理,并将准备同期资料的义务延伸到“走出去”企业,积极开展对纳税人的特别纳税调整遵从引导,使大多数企业能充分了解我国特别纳税调整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是各级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工作中首先要做好的一件事情。
关联申报审核和同期资料管理是反避税管理的主要工作事项。企业所得税法将关联申报义务由原来的外资企业延伸到了查账征收的内资企业。但从近年来关联申报整体情况来看,许多内资企业对关联申报重视不够,一些地方申报率和质量不尽如人意。同期资料管理是反避税管理环节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同期资料的审核,对企业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对企业来说,通过准备同期资料可以对自身转让定价合规性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防御。但是截至目前,准备同期资料的义务还没有延伸到“走出去”企业。
积极开展针对大型“走出去”企业的预约定价和双边磋商,增强企业经营的确定性,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体现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理念,也是各级税务机关应该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服务往往会面临不被企业理解的困境。一些税务机关将服务的重点放在为企业提供境内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咨询上,而在这方面税务机关掌握的资源和专业性与税务中介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此,企业往往有“被服务”的感觉。
实际上,在服务“走出去”企业方面,企业可以从两方面获得税务机关的帮助:一方面,企业在预约年度转让定价,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使企业在预约年度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性;另一方面,当“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后,也可以向我国税务机关提请双边磋商,通过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谈判,解决企业重复征税问题。
与国外跨国公司相比,我国的“走出去”企业目前还没有充分意识到利用预约定价和双边磋商来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性,“走出去”企业提起的双边预约定价申请还很少。一些“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但却没有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双边磋商程序。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应加大对大型“走出去”企业的反避税知识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使这些企业充分了解到预约定价和双边磋商给企业带来的好处,并选择一些行业代表性企业开展双边预约定价和双边磋商,使这些企业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此外,在引导、服务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开展对“走出去”企业的反避税调查,发挥反避税威慑作用,也是一件非常应该做的事情。目前,“走出去”企业中,国有大企业占很大比重,这些企业现阶段在“走出去”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全面的理解,这一点与全球跨国公司相比存在比较明显的差距。特别是在全球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上,许多企业都没有清晰、合理、统一的规划,关联交易定价有较大的随意性,被中外双方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调查的风险很高。
当前,税务机关对这些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类型较多的“走出去”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一方面可以督促企业遵守我国特别纳税法律法规,促使“走出去”企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把合理的利润流回国内,并依法纳税;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企业认真审视其全球转让定价政策是否合理,使其对转让定价的税务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帮助和督促企业建立合理性的全球转让定价政策,避免被国内外税务机关调查的风险,从而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从实际情况看,“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经营,必然存在大量关联企业间的跨境交易,必然会产生特别纳税调整问题。如果企业转让定价原则不合理,很可能会有一些利润不合理地留在了境外,从而危害我国的税收主权,侵蚀我国税收利益。据笔者了解,一些“走出去”企业全球转让定价政策安排随意性强,存在集团劳务费用的分摊不合理和受控外国公司的问题,但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因此,对这样的内资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自然也是反避税工作的职责。
那么,如何开展对“走出去”企业的反避税工作?笔者认为,加强对内资企业的关联申报管理,并将准备同期资料的义务延伸到“走出去”企业,积极开展对纳税人的特别纳税调整遵从引导,使大多数企业能充分了解我国特别纳税调整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是各级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工作中首先要做好的一件事情。
关联申报审核和同期资料管理是反避税管理的主要工作事项。企业所得税法将关联申报义务由原来的外资企业延伸到了查账征收的内资企业。但从近年来关联申报整体情况来看,许多内资企业对关联申报重视不够,一些地方申报率和质量不尽如人意。同期资料管理是反避税管理环节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同期资料的审核,对企业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对企业来说,通过准备同期资料可以对自身转让定价合规性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防御。但是截至目前,准备同期资料的义务还没有延伸到“走出去”企业。
积极开展针对大型“走出去”企业的预约定价和双边磋商,增强企业经营的确定性,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体现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理念,也是各级税务机关应该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服务往往会面临不被企业理解的困境。一些税务机关将服务的重点放在为企业提供境内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咨询上,而在这方面税务机关掌握的资源和专业性与税务中介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此,企业往往有“被服务”的感觉。
实际上,在服务“走出去”企业方面,企业可以从两方面获得税务机关的帮助:一方面,企业在预约年度转让定价,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使企业在预约年度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性;另一方面,当“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后,也可以向我国税务机关提请双边磋商,通过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谈判,解决企业重复征税问题。
与国外跨国公司相比,我国的“走出去”企业目前还没有充分意识到利用预约定价和双边磋商来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性,“走出去”企业提起的双边预约定价申请还很少。一些“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但却没有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双边磋商程序。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应加大对大型“走出去”企业的反避税知识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使这些企业充分了解到预约定价和双边磋商给企业带来的好处,并选择一些行业代表性企业开展双边预约定价和双边磋商,使这些企业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此外,在引导、服务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开展对“走出去”企业的反避税调查,发挥反避税威慑作用,也是一件非常应该做的事情。目前,“走出去”企业中,国有大企业占很大比重,这些企业现阶段在“走出去”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全面的理解,这一点与全球跨国公司相比存在比较明显的差距。特别是在全球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上,许多企业都没有清晰、合理、统一的规划,关联交易定价有较大的随意性,被中外双方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调查的风险很高。
当前,税务机关对这些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类型较多的“走出去”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一方面可以督促企业遵守我国特别纳税法律法规,促使“走出去”企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把合理的利润流回国内,并依法纳税;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企业认真审视其全球转让定价政策是否合理,使其对转让定价的税务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帮助和督促企业建立合理性的全球转让定价政策,避免被国内外税务机关调查的风险,从而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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