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提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涉税建议
201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中的涉税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
一是为避免与提供相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其他经营体育场馆的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影响行业间公平竞争,不宜单独给予大型体育场馆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减免优惠。
二是如果给予体育场馆建设用设备和体育器材进口免税政策,会形成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在税收上的不公平,冲击国内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宜给予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从老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3%提高到12%,有力地鼓励社会力量投身体育事业。另外,新所得税法的一大亮点是将过去对“困难企业(单位)”的减免,调整为对国家鼓励的“项目(产业)”优惠,更好地体现了国家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由此,应按照新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我国税收制度已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权限授权给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当前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加强土地税收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形势下,不宜再一刀切地出台新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对于因临时性困难而确实无法缴纳税款的大型体育场馆,可按照现行规定向地方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地方政府酌情定期免税或减税。
2012年9月,税务总局参加了体育总局组织的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的专题调研工作。通过调研,进一步了解了大型体育场馆运营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关建议。包括通过改革解决当前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改革改制解决当前大型体育场馆运行机制问题;坚持市场为主、补贴为辅的方针,促使大型体育场馆良性运行;落实现行税收政策解决当务之急。
建议下一步研究将体育体制改革纳入到文化体制改革的范畴,并统筹研究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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