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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与抵扣链条机制需完善


  “现在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没法做了。”不少融资租赁公司老总告诉记者。据了解,自从开展“营改增”试点后,由于政策的原因,许多融资租赁公司被迫停止了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有的租赁公司将今年发生的业务合同签订日期改为2012年。

  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的主要形式,当前售后回租的业务占到融资租赁业务的60%到70%以上,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得益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布的第13号文件,也就是《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该文解决了融资租赁企业因增值税转型遇到的难题,明确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从而大大激发了承租人选择售后回租这一形式,也促进了融资租赁的发展。但是从“营改增”试点以来,融资租赁公司又面临着售后回租业务的政策障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财税专家、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王冬生。

  要解决当前“营改增”给售后回租业务带来的困境,还需梳理这一业务近年来的发展历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王冬生认为13号公告解决了如果对售后回租的承租人在转让资产时征收增值税,则售后回租业务无法开展的问题。在2009年之前,承租人无论是自购设备还是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都不能抵扣进项税,租赁公司没有来自增值税的不利影响。但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据2008年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己购进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而通过租赁方式租入设备,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仍是营业税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无法抵扣进项税,承租人不愿意再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设备,导致融资租赁行业陷入困境。

  此前为解决这一问题,融资租赁公司通常采取由承租企业直接和厂商签订购买合同,厂商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承租企业,承租企业抵扣进项税,购置设备的价款由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再由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签订设备回购协议,承租方将设备销售给租赁公司,由于租赁公司已经支付了设备款,不必再向承租企业支付设备款;最后融资租赁企业再和承租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企业,承租方向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这种售后回租的模式在当时的条件下,解决了承租方取得设备抵扣进项税的问题。但是,上述业务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承租方向租赁公司销售设备,承租人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对承租人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而租赁公司收取租金时,又不能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在租赁环节还是没有解决进项税抵扣问题,售后回租业务还是无法开展。如果在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形式上的销售环节,不征或免征增值税,由于承租人没有销项税,即使租赁公司收取租金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也不存在因不能抵扣进项税,加重税负的问题。通过行业协会、租赁公司、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共同努力,13号公告关于售后回租承租人转让财产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解决了售后回租面临的政策难题。

  在“营改增”之后,由于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范围,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也需要有进项税用于抵扣。但是售后回租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导致承租人在给租赁公司销售设备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又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按照17%计算增值税,租赁公司是无法承受的。原来承租人曾经遇到的困难,又发生在租赁公司身上了。也就是说,13号公告在“营改增”的新形势下,又产生了租赁公司不能抵扣的问题。租赁企业之所以不断遇到政策难题,部分原因是租赁业务具有双重性,租赁公司既提供劳务,又涉及货物转让,承租人既涉及劳务的接受,又涉及进项税的抵扣。业务性质的双重性,导致政策变化时,难免发生矛盾和冲突。2009年增值税转型带来的问题,2012年营改增带来的问题,都与租赁业务的双重性有关。

  那么如何解决售后回租的难题呢?业内某些租赁公司,为解决售后回租的问题,只对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本金部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计算销项税,试图以此来缓解13号公告的不利影响,王冬生认为,这种做法没有法规基础,存在着很大的增值税风险。他表示,增值税是一个链条,只有在征税的同时,抵扣进项税,才能充分发挥环环相扣的链条机制作用。如果某个环节免税或不征税,造成链条的中断,就会给纳税人造成不利影响。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公司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因为租赁公司已经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但是承租人向租赁公司销售设备不征增值税,导致链条中断造成的。因此,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把中断的链条再接起来,即对售后回租过程中的承租人转让设备,征收增值税,由承租人给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租赁公司的进项税抵扣,租赁公司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时,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承租人抵扣。

  某些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是因为在“营改增”之前,不能给承租人开具专用发票,“营改增”之后,租赁公司可以开票了,也可尝试再通过开展直租业务,规避售后回租的政策障碍。

  王冬生建议,在“营改增”后,原本解决问题的13号公告,又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因此,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营改增”后的新情况,对售后回租的税收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将承租人转让资产不征税,改为征税政策,解决租赁公司的增值税抵扣问题。从而有效解决“营改增”给售后回租业务带来的困境。

  背景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添置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企业以银行贷款或直接购买这批生产设备,一次性缴纳全部费用,则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购置成本将节约近20%,由此企业不会优先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从而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解决了这一难题,企业购买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租回,既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又可以融资。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在向融资租赁公司转售设备所有权的基础上再从融资租赁公司回租设备,享受免增值税优惠,促进了售后回租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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