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扩围,文化企业该做哪些准备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行。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在此背景下,4月16日,首届中国文化产业资本运营财税与法律高峰论坛在北京举办,来自财税界和法学界的财税专家在探讨有关文化产业资本运营问题的同时,“营改增”的话题也引发了专家们的热议。专家表示,文化企业应关注政策细节,加强内部管理,充分享受由“营改增”带来的新机遇。
差额征收有条件延续
2012年1月1日,部分文化创意企业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下的“文化创意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五大类,约3万家文化创意企业纳入试点,占12万家试点企业的1/4。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再次扩大,无疑将有更多的文化企业参与到“营改增”中来。“对于文化企业而言,首先应该关注的是‘营改增’与差额征收并用的规则。”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表示。
据了解,为了克服重复征税,上海2010年9月实施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人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可以在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去按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并且列示了八大类60个可以扣除项目,包括专利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业务等“文化创意服务”。可以说,这一做法在“营改增”试点之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文化创意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有关专家介绍说,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政策对试点纳税人原来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做了有条件的延续,即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非试点纳税人”指的是试点地区不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以广告代理企业为例,《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后,广告代理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如果从上游企业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照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即可;如果上游企业为非试点纳税人,广告代理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该企业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上游企业的价款,然后按照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如果该广告代理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上游的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然后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可见,纳入试点的原差额征收的文化创意企业,可以通过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应纳增值税额。
刘天永表示,“营改增”进一步扩围后,“营改增”与差额征收非常有可能继续并用,纳入试点范围的所有文化企业应该对此高度关注。
税负增加可申请财政补贴
根据上海市的统计,“营改增”后,70%的试点文化创意企业出现税负下降,与此同时,也有部分试点文化创意企业税负有所增加。刘天永提醒说,“营改增”试点的首要目标是消除重复征税,在行业总体税负上“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因此,不能一相情愿地认为“营改增”就是为了减税。同时,文化服务企业原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税制下虽可以抵扣,但是由于成本结构、经营周期等原因,部分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加上试点范围较小,若上游企业为非试点纳税人,则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背景下,无疑会提高部分文化企业的税负。
在采访中,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影视业普遍担心其税负会在“营改增”后增加。记者了解到,制作费用仅仅3000多万元的《人再囧途之泰囧》一举拿下12.66亿元的票房收入,堪称影视界的一朵“奇葩”。而以12.45亿元票房收入位居内地华语片单片票房榜第二的《西游降魔篇》,也一直被人们津津乐道。但是,像《人再囧途之泰囧》和《西游降魔篇》这样的“黑马”,在影视圈里属于极少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影视行业,70%的电影是赔钱的,20%的电影是不赚不赔的,只有10%的电影是赚钱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营改增”使企业的整体税负增加,对影视行业的多数企业而言将是一个不小的压力。尤其是人工成本较高、经营风险较大的影视制作方,税负增加的可能性很大。
对此,刘天永表示,根据上海市的试点政策,“营改增”后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可以申请享受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刘天永强调说,申请享受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不仅要符合税负增加的条件,还需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还要填写相关报表,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具体的要求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相关文化企业应该及时与其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准确填写各类报表,及时获取财政补贴。
财务管理需要更规范
“营改增”对文化企业的财务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体来看,文化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重点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会计核算,二是发票管理。
刘天永说,营业税计税较为简单,而增值税采取的是抵扣模式,对于试点文化企业而言,“营改增”实际上是带来整个会计核算体系的改变。文化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试点前,会计核算多采取公司一人多岗、兼职会计或者聘请记账的形式。这种形式的会计核算往往不够健全,存在风险隐患。“营改增”后,若不加以改进,最终会很容易导致企业偷逃税款的后果,不仅会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甚至引发刑事风险。因此,文化企业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增加会计人员的配备,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相应调整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同时,“营改增”还要求试点文化企业规范发票管理制度。一方面,增值税发票管理要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来说,还要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对其使用范围,税务机关有专门的规定。另一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与营业税发票的限额不同,营业税发票限额较低,申请也较容易,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更为严格,申请需要较长时间,尤其是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时需要的时间会更长。因此,用票量大的企业需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新增加的发票,以免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在我国以票控税的征管方式下,不规范使用发票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涉税风险,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一旦出现问题,企业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还有可能触及刑法,并可能招致严厉的刑事处罚。因此,试点文化业要制定发票开立、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并告知相关业务部门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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