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个税与收入之间的倒挂
应当承认,相比中低收入者,高收入者往往拥有更为多样、也更加灵活的财务手段,在避税方面,这一群体自然也就具备了天然优势。现实中,不独在国内,国外同样有高收入者税率低的现象。例如,美国的著名富豪巴菲特,就曾自曝税单证明富人交税少,其2010年收入6280万美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收入3980万美元,向联邦政府缴税690万美元,实际税率仅为17.3%,这甚至比不少普通美国人所承受的税率要低得多。可见,高收入者能够应用各种财务手段实现避税,从而实现比低收入群体更低的税率,的确也是个普遍现象。
那么,个人所得税率与收入之间的倒挂,是否就可以被视作正常现象呢?尽管累进税率是否就意味着更公平更高效,在税收研究领域中同样不乏争议,但是,个人所得税率与收入之间的倒挂,却无论如何都难言合理。尤其是对于当下中国,收入差距的拉大,基尼系数超过警戒线,无不在警示收入分配改革的必要性,而税率倒挂无疑在加剧上述问题。只不过,如何逆转这一税率倒挂,的确并非易事。既然高收入群体可以通过各种财务手段来实现个人收入的少报漏报甚至瞒报,那么,如何对其进行监管,自然也就成了必须面对的难题。
平心而论,相比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主要靠易于监管的工资,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的多元化,无论是投资收益、经营获利,抑或是包括灰色收入在内的现金交易,却相当隐蔽。除了进一步加大对灰色收入的监管,增强对现金交易的限制外。税收策略本身恐怕同样需要调整以扭转当下的倒挂局面。而在这方面,尽管美国同样存在富豪税率反低的现象,但总体而言,高收入者仍然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换句话说,美国政府每年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缴纳的,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缴纳的。
那么,美国又是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的呢?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征税而不是按总收入征税。个人所得税在总收入扣减家庭必需的刚性支出后的基础上征收。刚性支出几乎包括一个家庭过去一年的所有消费,比如房屋贷款、看病费用,此外,如果家里有孩子,特别是对于低收入家庭,还有额外补贴。一对年收入1万美元左右、带两个孩子的夫妇,应纳联邦所得税额为零,还可获得4000多美元的低收入税收补助。如此设计,充分体现了量能征税的原则,并极大地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所得税负。
至于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监管,即便对于一些避税的财务手段,监管起来并非易事,但对于这一群体,倒是不妨更多将税收转向消费环节,通过对高档商品与服务课以消费税,来实现对高收入者的征税,或许更为有的放矢,也更有助于实现“税率与收入倒挂”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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