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家机构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是中国红十字总会发起并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该基金会与中国红十字总会不是同一家法人单位,应各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团体资格。根据红十字会法第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十一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各省市的红十字基金会、红十字总会、中国红基会不属于同一家法人单位。纳税人不能因为中国红基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社团资格,就认为各省市的红十字基金会也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社团资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各级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
中国红基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财税〔2013〕10号等文件,先后获得了2008年~2012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社团资格。
中国红十字总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2〕47号)的规定,获得了2008年~2011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但是,中国红十字总会2012年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社会团体的资格,目前还没有文件进行明确。
各省级地方红十字会,如天津市红十字会、天津市河北区红十字会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税局、天津市地税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1〕19号)的规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至于各企业2013年向四川省红十字会的地震捐款能否被认定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由于目前四川省2013年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资格社会团体的名单还没有下发,因此企业向该机构的捐赠能否税前扣除还有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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