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明确营改增试点预算管理问题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工作,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间涉及到的地方和中央改征增值税收入的划分、改征增值税适用的科目以及改征增值税收入的缴库和退库的流程,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直倍受关注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收入的划分,有了明确的说法,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相应的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也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仍由地方负担,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中央。并指出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入收缴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收入,防止收入混库,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则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强调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即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退税资金由中央国库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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