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机制需完善
目前,我国的货物贸易出口退税机制已经较为完善,但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机制仍有欠缺,应从四个方面加快建立完善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机制,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提高我国服务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第一,规范服务贸易的税收体制。从典型国家的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经验来看,这些国家的服务贸易税收制度都较为完善,基本实行的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既符合国际惯例,也使出口退税便于操作。而我国服务贸易企业涉及的税种较为复杂,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对服务贸易企业的服务出口部分(即外汇收入)的营业额,也要征收营业税。税制的复杂性降低了我国服务贸易企业的竞争力,也使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难以有效实施。因此,要实施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首先需要规范服务贸易的税收制度,简化服务贸易企业征税种类,避免重复征税。实施国际普遍通用的征收增值税方式,将营业税征收税目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立统一的增值税税率标准。在建立了规范的服务贸易税收体制后,即可采取减免增值税的方式来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
第二,分步实施服务贸易出口退税。可将服务贸易的12大类部门,按照传统优势部门、现代新兴服务部门和特色优势部门三大类型安排不同的出口退税。具体而言,建筑、旅游和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部门是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骨干力量,但我国对此类服务关于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较高,应审慎实施服务贸易出口退税;通信、保险、金融、商务服务下的专业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发服务和其他商务服务以及环境服务等部门属于现代新兴服务贸易部门,应予以重点培育,激发其增长潜力,加快发展速度,使之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新增长点,可重点实施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教育、文化、咨询、音像、体育和分销等是我国具有特色优势的服务贸易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实施出口退税政策。
第三,优化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方式。根据国际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大多直接选择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方式,也有部分采取抵减的方式,基本没有出现先征后退的情况。因此,我国实施服务贸易出口退税,也可以主要采取免抵的方式。目前,可采取三种做法:一是减少服务贸易出口企业的直接税,在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前提下,针对服务贸易行业将中央财政的所得税适当减免;二是为服务贸易出口企业提供间接税优惠,对服务贸易行业在境外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和关税;三是实施境外消费退税措施,即在境外消费方式下,外国游客的境内购物涉及的增值税与消费税,可在出境时退税。
第四,理顺出口退税分担机制。从典型国家的出口退税经验来看,在实现增值税的国家中,增值税是中央税,由中央财政统一征收并承担出口退税,因此不存在中央与地方分担的问题。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采取的是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方式,这种方式较为符合我国的国情。就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来看,也应该实施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原则,因为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抑制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有助于对服务贸易出口退税实行有效监管。理顺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具体应该实施两个方面的改革:一方面增强地方政府财政实力。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制度,因此,从根本上完善出口退税共同分担机制,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间财政支出的责任,完善地方税制结构,增强地方财政实力。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权限,优化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另一方面实施省级统一负担。将现行的地方分层负担改为省级财政统一负担,如此,可以理顺共同负担机制的对应关系,即直接形成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对应关系,对于部分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可由中央财政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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