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1月7日起对三国进口浆粕征收临时税
1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75号公告。公告称,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11月7日起,对进口浆粕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初步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产品存在倾销,其中美国公司倾销幅度为18.7%-29.8%,加拿大公司倾销幅度为0.7%-50.9%,巴西公司倾销幅度为6.8%-49.4%,中国国内浆粕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11月7日起,对进口浆粕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保证金率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7020000、47032100、47061000和47063000,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如粘胶短纤、粘胶长丝)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美国公司(1)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18.7%(CosmoSpecialtyFibers,Inc.)
(2)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21.7%(RayonierPerformanceFibers,LLC)
(3)美国惠好公司20.2%(WeyerhaeuserNRCompany)
(4)美国GP纤维有限公司20.2%(GPCelluloseLLC)
(5)美国博凯技术公司20.2%(BuckeyeTechnologiesInc.)
(6)其他美国公司29.8%(AllOthers)
加拿大公司(1)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0%(NeucelSpecialtyCelluloseLtd.)
(2)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13.0%(FortressSpecialtyCelluloseInc.)
(3)AVNackawicInc.和AVCellInc.公司13.0%(AVNackawicInc.)
(AVCellInc.)
(4)天柏公司13.0%(Tembec)
(5)其他加拿大公司50.9%(AllOthers)
经调查,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NeucelSpecialtyCelluloseLtd.)倾销幅度为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7条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不征收临时保证金。
巴西公司(1)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6.8%(BahiaSpecialtyCelluloseS.A.)
(2)其他巴西公司49.4%(All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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