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难成地方性主体税种
“让财产税特别是房地产税成为地方性的主体税种,我觉得这个可能性几乎没有。我建议,最好在流转环节增加一个消费税的品目,但最后形成什么样的制度,要看房地产税立法的进程。”在上周末于上海举行的复旦大学EMBA同学会年会暨“改革。创新。企业家精神”高峰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做出上述表述。
建议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归地方
许善达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财税改革的篇幅比较大,发表以后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但有一点共识是“要解决一个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他解释,现在营业税是主体税种,但随着改革的推进,营业税要减税,增值税也要变成共享,这样一来,地方税体系就没有了主体税种,所以要给地方税体系设计个主体制度。
“我提出的方案就是要把现在在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转移到零售行业,划归地方;以及把现在已经在零售行业的车辆购置税也划归地方,这两个加在一起,按照静态计算有一万多亿元,可以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许善达如是说。
许善达认为,这种方案会带来几种改革的红利:首先,所有消费品企业的出厂价会有所降低,这样会减轻这些生产企业的财务成本,对资金的占用会降低;其次,可以解决几项我们多年来要做而没做成的事,比如,把消费税放到零售环节后,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力可以扩大,税率的高低,地方也可以有一定程度的调整空间。许善达表示,为什么现在很多地方政府热衷于吸引投资,就是因为生产环节的税多,消费环节的税少,地方政府要发展经济,很重要的一个目标是“就业和税收”,因此要多在生产环节投资,而现在生产环节总体上是产能过剩的,如果能把生产环节的税种的一部分转移到零售环节,这样可以适当减少地方政府对投资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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